觀政|近期多名黨員幹部“主動交代問題”,和“主動投案”一樣嗎?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據湖南省紀委監委5月12日消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州長劉冬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近期多地紀檢監察網站通報顯示,已有多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
比如,5月8日,湖南省邵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仇珂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4月29日,江西省公安廳警務保障部原主任辛衛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4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黃崢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等。
同時,近年來,在黨員幹部接受審查調查的通報中,“主動投案”越來越成爲一個高頻詞。今年5月以來,就有多人被通報“主動投案”。
5月12日,焦作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原黨委書記劉新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河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5月9日,平頂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許紅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河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5月7日,中國農業銀行原首席專家兼浙江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馮建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浙江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5月6日,雲南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茶忠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雲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等。
那麼,什麼是“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都是“主動”,它與“主動投案”有什麼區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主動交代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包括主動交代組織已經掌握的問題,也包括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
所謂“組織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前”,主要是指對該涉嫌違紀的黨員的違紀問題,尚未進入談話函詢或者初步覈實程序的階段。根據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覈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
二是在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這裡的“問題”,主要是指違紀黨員自身存在的違紀問題,交代他人違紀問題的,可根據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立功,但不屬於主動交代自身問題。
無論是哪種情況,主動交代都必須同時具備主動性和真實性。主動性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自願、主動向組織交代自身問題,自願置於黨組織控制之下。真實性是指交代的問題必須經查證屬實,否則不構成主動交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黨對待犯錯誤同志的一貫方針,是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黨紀國法,都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作出相關規定。
主動交代和主動投案都是從寬處理的重要情節,但二者是有所不同的。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9月刊發的《學習貫徹紀律處分條例丨從輕或減輕處分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指出,主動投案和主動交代既有聯繫,又有所區別,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和把握。一是從主體上看,主動交代的主體是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黨員、公職人員;主動投案的主體既包括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黨員、公職人員,也包括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其他人員。二是從時間和交代內容上看。二者的區別是,紀檢監察機關在對黨員、公職人員進行初核談話、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期間,或者採取留置措施後,黨員、公職人員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本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可以認定爲主動交代,但不能認定爲主動投案。三是從主觀要素看,主動投案強調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不是被強制到案;主動交代強調交代問題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不是被強迫交代。黨員、公職人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覈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和主動投案的主觀要素基本一致;在初核談話、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期間,或者被採取留置措施後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的,既可能是主動、自願到案後主動交代,也可能是非自願到案後主動交代。四是從客觀行爲上看,主動交代和主動投案都要求相關人員如實交代自己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對於主動到案後又有“投而不供”“供小掩大”,欺瞞組織等行爲的,不認定爲主動投案。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黨的十九大至二十大五年間,8.1萬人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從工作領域來看,投案人員中既有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也有國企等單位管理人員;從年齡來看,既有在職幹部,也有已經離崗、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