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維護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規定

全國愛衛會、衛生部、鐵道部、國家環保局發佈《關於維護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規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衛生部、鐵道部、國家環境保護局愛衛字〔1997〕7號公佈)

現將《關於維護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規定》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於維護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規定

第一條 爲了維護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的環境衛生,減輕城鄉環境污染,保障旅客、鐵路沿線居民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鐵道部是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本規定由鐵道部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鐵路的衛生、客運、公安等有關部門實施。旅客列車、車站、鐵路沿線有關部門、單位及廣大旅客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衛生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協助鐵路部門做好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監督與宣傳,做好有關法律防治的技術指導。車站及鐵路沿線單位應當接受當地政府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以及組織的衛生檢查。

第四條 爲創造一個清潔、衛生、舒適的候車、旅行環境、旅客列車、車站及有關單位要切實搞好環境衛生,制定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及各級人員的職責,並向廣大旅客公佈,以便共同遵照執行。

第五條 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以下同]鐵路分局(總公司)應明確鐵路沿線,特別是城市區段環境衛生治理的責任單位,有關責任單位應定期組織對鐵路沿線環境衛生及垃圾的治理。鐵路沿線的廢棄快餐盒、塑料包裝製品、瓶罐成型製品、廢紙、食品殘渣等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清除。禁止在鐵路沿線用地內堆放工業廢渣、建築垃圾及居民生活垃圾,沿線兩側禁止建設暴露式垃圾堆放場。鐵路旅客列車使用的快餐盒必須經鐵路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達到安全、衛生、保護環境的要求。車輛設計部門應將垃圾的收儲設施逐步納入客車設計規範。

第六條 車站在健全垃圾收集、清運和防止污染的措施,在適當的地方設置垃圾容器,對旅行生活垃圾及時收集和清運,並有專人負責。旅客列車的垃圾要用垃圾袋封裝,在沿線規定的車站定點投放,統一處理,嚴禁向列車外拋扔。

第七條 旅客列車、車站及有關單位應在適宜的地方張貼醒目的"禁止亂扔廢棄物"、"禁止隨地吐痰"的標誌,並利用廣播、宣傳欄及口頭方式,動員旅客共同維護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的環境衛生。

第八條 旅客在車站購票、候車及乘坐列車時,要自覺維護環境衛生,將廢棄物投入旅客列車、車站設置的垃圾容器內,或放在指定的地方。禁止旅客向車廂外拋扔各種廢棄物(例如快餐盒、塑料包裝製品,瓶罐及各種成型製品、廢紙、菸頭、剩菜剩飯、食物殘渣等)。禁止旅客在列車、車站隨地吐痰。

第九條 旅客有權制止他人造成環境污染和危害旅客列車、車站環境衛生的行爲,有權要求旅客列車及車站執行本規定,有權舉報旅客列車、車站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爲。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個人,旅客列車、車站的衛生檢查員應進行勸阻和批評教育,責令其清除拋棄的廢棄物或擦盡痰跡,並處以10元的罰款,對經教育勸阻仍不執行本規定,或態度惡劣的或處以上規定的2--5倍罰款。向車廂外拋扔廢棄物而造成環境污染、傷害他人或損害公共設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鐵路部門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按鐵路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旅客舉報的,經查證後,也應按鐵路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鐵道部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在鐵路系統聘任若干專(兼)職的衛生檢查員,負責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衛生檢查員的聘任條件、職責及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鐵道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旅客列車、車站的衛生檢查員在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誌,必要時鐵路公安部門應配合工作。衛生檢查員對違反本規定的個人予以處罰時應出示證件,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十四條 對在旅客列車上拒絕、阻礙衛生檢查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衛生檢查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列車長和乘警移交前方大站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鐵路主管部門、衛生檢查員應恪守職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會同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