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學童拉扯推撞致手臂挫傷 臺南國小老師記過、調校還判拘役
臺南市某國小張姓班級導師前年6月6日上午10時10分,因管教學童在教室內拉扯其手臂,將學童推撞櫃子,致其左側上臂挫傷,家長得知後帶學童驗傷後提告,張被記2支申誡、1支小過,自請調校,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
張姓老師在偵查中坦承不諱,與學童及家長於警詢中的指訴大致相符,並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等佐證,檢方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張姓老師表示,已受2支申誡、1支小過、2年考績獎金都減少的行政懲處,並已自請調校,未繼續在原本學校任職。
學童家長指出,張姓老師是在提告後,纔有對學童道歉,希望張姓老師受到應有的懲罰,爲人師表做出這樣的行爲會影響到非常多的家庭,也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局勢,小孩受傷也會造成父母額外的壓力。
臺南地院審酌,張男爲學童班級的任教老師,理應清楚知悉不得對學生有任何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行爲,然竟於管教學童時未掌控情緒,並妥善拿捏管教方式,反以拉扯其手臂,將學童推撞櫃子,致其左側上臂挫傷,所爲應予非難。
臺南地院指出,張男已受行政懲處並自請調校,已爲其行爲付出一定代價及其素行還算良好,再考量學童家長於調查程序時意見,並無和解意願,及張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可上訴。
臺南地院指出,張男已受行政懲處並自請調校,再考量學童家長並無和解意願,及張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