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合法嗎?看懂加班費、休假制度、勞健保與正式員工差別
面試示意圖。圖/AI生成
餘悅律師
一、僱主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合法嗎?
許多僱主會與員工約定「試用期」,以評價員工是否適合該職務及能力上是否能勝任該職位,僱主並常將試用期表現作爲考量是否締結正式僱傭契約的參考。
關於「試用期」的合法性,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僱主可自由與員工約定「試用期」。
本文出自《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
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事業單位與新進員工約定一定期間之試用期,以綜合判斷其是否企業適用之人員後,再決定是否繼續長期僱用,以保障企業之利益,而勞工亦得於試用期間內,評估該企業之環境待遇、個人在企業內之發展空間及前途等,以決定是否繼續受僱於該企業,是試用期間之約定自有其合理性,應承認其效力。」
因此,雖然「試用期」並未規範於《勞動基準法》中,但僱主仍得自由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只是仍應注意試用期間員工的權益,並須遵循《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
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工權益,不分「試用期」與正職
加班費、休假制度、勞健保等勞工基本權益,試用期員工都與正職員工相同:
無論是對試用期員工或正職員工,僱主都應遵循《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工權益,包括: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工時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0條)等,即使是試用期間,僱主也不得與員工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限制之勞動契約。
但是,在生日禮金、年終獎金還有三節禮金等其他《勞動基準法》並未爲限制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就指出:「……又依上開工作規則第68條第6點已載明試用期員工不適用年終獎金(本院卷二第114頁反面)。
上訴人雖指稱請領年終獎金不以正式員工爲限……然查,上訴人雖提出員工手冊內容,僅就請假影響年終獎金覈算之標準予以規定(原審卷一第19頁、第20頁),並無從佐證試用員工亦符合領取年終獎金之資格……前開工作規則已載明試用期員工不適用年終獎金,上訴人主張其得領取年終獎金,即非有據。
就《勞動基準法》並未爲限制規定部分,僱主仍得將試用期員工權限與正職員工爲不同約定。
(本文出自《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