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學制度的研究路徑
曹勝高
文學與制度的研究是古代文學研究的熱點之一。制度是形成文學之河的山川形勢,雕琢了文學的基本樣式,因而很多文學是制度運行的產物。文學制度是有關文學獨特的制度形態,如文學的格律、體式以及相應創作制度等。文學與制度的研究,要通過制度觀察文學的運行,又要通過文學思考制度的促成,在二者的交叉面上展開工作,需要歷史研究和文學研究的雙重發力。
古代制度文學的研究視域
中國從五千年前就形成了國家治理體系,從制度形態上開始促成文學。早期中國在文學萌芽時期,《尚書·堯典》就記載了“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這就是制度對文學的要求。《尚書》的典、謨、誓、命、訓、誥等文體,也是在國家治理中形成的制度性文本。
在文學獨立之前的文學,很多是制度的副產物。在秦漢國家制度開始設置“文學”職務,至東漢方確定爲甲乙二等,作爲底層官員的選拔路徑。經過了科考累積的“文學”之士逐漸形成了文學羣體。這些“文學”之士輔助起草公文,潤色鴻業,在朝廷公文上引經據典。如公孫弘以《春秋》決獄,以經學所形成的道德認同作爲判斷事件的依據。由甲乙科考、選官制度、奏議制度形成文學習慣和表達方式,促進了兩漢政論散文內容和形式的固化。作者作爲制度下的職官,必須爲職務去製作公文。就像賈誼、晁錯、司馬遷、劉向、劉歆、班固等人的作品,很多是職務性創作。有很多文本是因應現實職務進行政論、奏議、史傳、校書等書寫。這些作品既是制度的產物,也是作者獨特文學才能的體現。
兩漢四百年累積的文字技巧,使得公文的文學特徵逐漸被作家意識到。他們開始利用這些技巧表達個人的情緒,形成了不同於爲制度而創作的文學作品。比如司馬遷在作《史記》時儘量避免個人情感的過多流露,但在《悲士不遇賦》中還是書寫了個人的情感。由此觀察作爲制度性創作的漢大賦如《子虛賦》《上林賦》《兩都賦》等,作者要儘量呈現出帝國的景象。作爲私人情感書寫的騷體賦,則流露了個人的無助、無奈和心酸,如班固的《幽通賦》、馮衍的《顯志賦》、蔡邕的《述行賦》等。經歷制度文學所積累起來的文學手法、文學技巧和文學才能可以在自由的書寫中千姿百態,使得文學在作爲制度文學的千人一面之後,呈現出個人表達的爭奇鬥豔。
從制度觀察文學,能夠發現文學職務的設立、公文的文體分立、文學的樣式,甚至文學的視野都是制度的產物。周代設計的采詩制度、漢代流行的采詩夜誦、魏晉的聞聽謠諺、唐代的拾遺制度、宋代的臺諫制度等,都是讓特定的官員直面社會現實,觀察種種弊政,採用公文的形式呈報,陳子昂、王維、杜甫、白居易、元稹、歐陽修等人擔任過諫官,養成了他們觀察民生疾苦的視角,才使得他們能用文學筆法直面現實問題,寫出動人心魄的文學作品。
制度文學是在歷史、文獻與文學的交叉面上展開工作,這需要研究者能夠深入到歷史現場,觀察歷代制度變革之於文學深刻而複雜的影響,細密地分析文學變動背後的動因,探索文學變動的精微之處,這就拓展了文學研究的深度,推動很多結論更加深化。
古代文學制度的研究範式
古代文學形成的詔令、奏疏、政論、奏議、碑銘等文體,以及古體詩、近體詩、詞、曲等都有特定的行文習慣和內在約束,形成了特定的文體格式和言說方式,可以視爲文學的制度性規定。
文學制度研究的着眼點是直接推動文學發展的內部制度。比如律詩是如何通過起承轉合來實現章法的曲折,如何通過粘對來達成詩作的渾然一體。八股文如何通過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和束股八股來實現以簡馭繁。文學制度首先要研究文學自身的制度性規定,才能深刻地解釋文學的審美特質。
文學有特定傳播方式等制度性約束。比如《詩經》的演奏技巧、漢賦的誦讀方式、漢樂府的表演、詞曲的演唱、戲曲的演出等,都有相應的音樂、樂器、場地等外部制度的約束。這些文學制度決定了文本的韻律、體式、表達方式和言說習慣。
文學制度還包括因文學活動所形成的制度。如酬唱是按照特定的制度規定所創作的詩詞,要求參與者內容相關、字數相等、結構相似、押韻對應、平仄相符,必須按照詩詞的規定性來完成相應的詩作,如薛濤的酬唱、九老的酬唱、西昆的酬唱等,錘鍊了文字技巧,促成共同的文學風尚。結社則是主動尋求相同和相似的文學主張,定期舉行文會活動。如元代的江村詩會、南園詩社、敦交詩社、北郭詩社、壺山文會、南湖詩會、景德詩會、陶園詩社、雲印詩社等。研究酬唱制度和結社制度,能夠更爲全面地審視文學風尚的形成和文學潮流的發展,觀察文學在特定時期發展的複雜性和多元性。
文學作品的背後是一個個生活在現實中的作家,他們通過閱讀、科舉、任職、升遷、貶謫來面對不同的生活境遇。伴隨而來的文學書寫,常常會涉及特定製度作用下的作家作品。有些是作者自我的書寫,有的則是制度要求而成的奏議、上表、書信等,其中那些文采斐然的篇章被視爲文學作品而傳唱,但大量的應用性表章湮沒無聞。歷史上的每個人都是生存在多重製度下的現實的人,作家也不例外,因而研究文學制度,能夠更爲清晰、更爲明確、更爲深刻地理解文學的多樣性的形成動因,觀察文學的周邊制度如何全面而深刻地影響文學的存在方式。
古代文學與制度的交叉研究
文學與制度的研究需要在文學與制度的交叉面上展開工作,至少要能橫跨文獻、歷史、文學三個不同的研究領域,才能在研究中左右逢源、顧盼自如。
首先要全面理解制度之於文學的影響。中國歷史上的職官制度、言事制度、選拔制度和任用制度都深刻影響了作家的生存狀態和生活境遇。分析研究這些制度的存在方式、運行特點,能夠看出他們之於文學總體性的影響。比如西漢貨殖觀念催生博物意識,使得漢賦以博備作爲言說方式。東漢崇尚合乎禮制,使得賦作裡的東漢制度顯得合乎儉約的要求。從制度研究文學能夠廣泛地理解制度對文學的決定性作用。
研究制度需要歷史學意義上的事實判斷,制度性的設計所形成的文本是完善的,但其推行後是否在民間執行,則需要藉助於歷史史料進行觀察、考證和研究。制度文學研究的是制度決定的文學,這些制度只有付諸實踐並行之有效,纔有文學研究的意義。
其次是分析文學與制度的互動關係。古代公文制度的運行,直接催生了很多作家作品。但有的制度是間接地推動文學的發展,比如書籍制度、印刷制度、報刊制度等,他們是文學傳播的機制。在印刷制度成型之前,文學就已經存在而且不斷傳播。這就需要我們把握好文學與制度互動的界限和尺度,討論文學研究的主要動力和次要動力,清晰地觀察制度與文學的互動。通過制度研究文學,要抓住制度與文學互動的關鍵環節,研究文學對制度的反映,在制度與文學的交叉面上展開工作。
再次是理解文學中的制度表達。文學作品儘管有虛構的成分,但文學作品合起來,就能觀察一個作家在某一個時段內對制度的反映。比如劉禹錫的很多表章是替朝廷草擬的,李賀的歌詩很多也是作爲協律郎時的創作,白居易的諷喻詩也大量作於擔任拾遺期間,這些基於職務創作的文學作品,是當時公文制度、禮樂制度、職官制度的反映。要學會利用文學中的制度性史料,觀察文獻中制度運行的形態,在正史之外尋求到文學驗證制度的方式方法。
最後,文學的制度化是研究重心。制度化的文學是文學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某些規定性,被作家作品所反覆強調。比如文體的分類就使得文學表達具有一定的格套,促成了文學內部創作的制度化。研究文學制度,要關注於文學的外部制度,更要關注於文學的內部制度,也就是文學約束性規定。
因此,文學制度研究要研究與文學相關的外在制度,更要研究文學之所以爲文學的內在規定性。內在規定性是文學得以從公文中獨立出來的特質,這種特質是優秀作品存在的依據。通過制度觀察文學,可以發掘文學的藝術性審美特徵,文學制度研究才能以文學爲本位。
(作者:曹勝高,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中文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