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出差期間利用雙休日自費在當地景點旅遊,算違紀嗎?

“出差期間利用雙休日自費在當地景點旅遊,算不算違紀?”

這個問題是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經常會遇到的普遍性問題,由於涉及大家的具體利益,如果把握不準,很容易引發意見和誤解。

判斷是否違紀,最關鍵的是要釐清公和私的界限,區分不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要看有沒有以公謀私的情況。有的公職人員借出差爲名趁機旅遊的動機很明顯,採取打提前量或者延遲返回的辦法搭車自費旅遊。比如,故意把公務行程安排在週五,以便週六、週日自費旅遊。這種行爲表面上看沒有影響公務而且沒有使用公款,實際上還是利用公務出差之便謀得自己旅遊之私。如果有證據表明是以公謀私,且有意爲之,則構成違紀。

第二要看有沒有因私損公的情況。有的公職人員通過壓縮或者改變公務行程來達到旅遊的目的,儘管是自費旅遊,沒有花公家的錢,但是卻影響了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這顯然構成違紀,也比較容易辨別。

第三要看有沒有公報私費的情況。有的公職人員雖然沒有報銷景區門票等遊玩費用,但是卻報銷了旅遊這段時間的伙食、住宿、出差補助等費用,這顯然也構成違紀。

公務出差期間,在沒有影響正常公務的情況下,利用個人休息時間,經領導同意,自行前往、自費參觀一下當地的旅遊景點,沒有產生什麼不良影響,這種情況不應視作違紀行爲。

公私容易混淆的部分最容易出現說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帶,而違紀往往是從公私不分開始的。面對公和私的考驗,任何時候都應該慎之又慎,保持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