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不能打赤膊 高雄男「脫衣打球」被檢舉挨罰2000元
▲男子在公園打赤膊運動勸後不聽,挨罰2000元。(圖/資料照)
記者許力方/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徐姓男子在公園籃球場運動,因天氣太熱脫掉上衣,裸着上半身打球,引起路過民衆反感,向現場志工反映,但男子屢勸不聽,最後收到市府公園處連開2張罰單,共裁處2000元。
時節已入深秋,徐男當時在大東溼地公園運動,氣溫仍有29度,熱得脫去上衣打球,但公園還有不少民衆散步、做運動,看到徐男打赤膊,便向現場志工隊反映「不雅觀」妨礙風化。
志工隊指出,徐男經常到公園打球,接獲檢舉後,志工隊、保全多次勸說無效,甚至遭到對方嗆聲。徐男堅持裸半身運動,志工隊最後只好通報市府公園處,市府認爲是故意行爲、妨害善良風俗,並通報警方到場勸導他離開。
公園處後續認定,徐男已違反《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不得在公園內赤身露體,且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已經影響民衆公園休憩品質,因此總計開罰2次、各一張千元的罰單,共裁處2000元,成爲因打赤膊運動受罰的首例。
事實上,六都中臺中、高雄都是明文規定禁止在公園「露體」,其他雙北、桃園則是禁菸等,依各地方政府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