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出售房地 要繳稅
房地產示意圖。 記者遊智文/攝影
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若有出售房屋或土地,別以爲免繳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機關團體這類交易屬於「銷售貨物」行爲,應依法列爲課稅所得,若漏報恐遭補稅,甚至加計罰鍰。
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如基金會等),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原則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而銷售貨物勞務「以外」收入,主要以捐款爲大宗,若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達到收入六成以上,則這部分收入則可適用免稅。
不少機關團體誤以爲擁有免稅資格,就忽略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也同樣免課稅,但這是錯誤觀念。
在法律定義中,「銷售貨物」是指機關團體將自己持有的財產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並取得代價,即使是出於經費籌措或調整資產配置目的,只要出售房屋、土地,就屬「銷售貨物」所得,需納入申報課稅。
舉例來說,一家財團法人2010年取得房屋,2022年出售這筆不動產,出售金額爲400萬元,當初取得成本爲100萬元,該機構將這筆交易申報爲「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收入」,未歸類爲銷售貨物所得。
經稽徵機關查覈後認定申報錯誤,將其收入與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項下,補徵課稅所得300萬元(400萬-100萬),計算應納稅額60萬元(按20%稅率計算)。
國稅局指出,這個案例顯示,即使交易看似合理,若未依規定分類申報,仍可能面臨補稅風險,尤其對免稅機關團體而言,財務紀律與稅務合規更加重要。
國稅局強調,免稅機關團體收入若來自與創設宗旨相關的非營利活動,可享免稅優惠,但一旦涉及銷售、交易等營利性質行爲,仍需依所得稅法課稅,若誤判導致低報所得或申報錯誤,除需補稅外,情節重大者還可能被處以罰鍰。
爲確保申報正確,國稅局呼籲,機關團體若有資產處分計劃,更事前瞭解適用規定,確認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規定正確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