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7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強化高水平科技服務,提升孵化服務效能,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爲宗旨,爲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全週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爲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新型工業化提供支撐。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稱部級孵化器),包括標準級和卓越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孵化器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孵化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標準級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

(二)具有穩定清晰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業投資、技術洞察、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佔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四)在孵企業不少於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註冊企業數佔比不低於2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佔比不低於30%。

(五)上年度通過單獨或出資合作設立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完成股權投資且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10%,或上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佔比不低於20%。

(六)上年度不少於3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

(七)單獨覈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成爲畢業企業。

(九)按照國家統計局批准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至少報送1年統計數據。

(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爲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爲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 卓越級孵化器對標國際一流水平實行擇優認定,應突出以下特徵和功能:

(一)強產業屬性。聚焦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匯聚並服務一批早期創業項目和科技型企業,形成產業集聚效應和創新生態。近兩年每年服務的細分產業領域的創業企業不少於30家。

(二)強服務功能。聚焦前沿技術開展全鏈條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搭建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研發、設計、驗證、檢驗、測試等專業服務;全方位賦能企業成長,提供產業對接、市場推廣、企業管理等增值服務。近兩年每年服務和投資收入佔總收入比重不低於50%。

(三)強人才牽引。管理團隊由具有行業影響力的產學研複合型人才或在龍頭企業具有資深從業經驗的領軍人才牽頭組建,懂技術、懂創業、懂投資、懂產業;具有一支高水平專業孵化服務隊伍。

(四)強投資賦能。能夠聯動至少一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細分產業領域股權投資基金,圍繞服務企業投早、投小、投長期。

(五)強加速效應。能夠帶動一批前沿技術成果轉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企業,企業研發經費投入、營業收入等快速增長。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註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自主確定:

1. 新認定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2. 獲得單筆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 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 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範圍和類別規定)申請標準級孵化器,相應規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依屬地原則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省級主管部門對孵化器申請材料進行審覈把關、實地抽查和公示,將審覈推薦的孵化器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省級主管部門審覈推薦的孵化器進行評審和實地抽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爲部級孵化器(標準級/卓越級)。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孵化器認定工作。

第四章 評價監督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孵化器評價複覈,對標準級孵化器每年進行績效評價,對卓越級孵化器每3年進行復核,引導孵化器做優做強。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爲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於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部級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認定的孵化器相關信息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問題,可實名反映,並提供佐證材料。經省級主管部門覈實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規處置。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九條 部級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主管部門覈實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進行審覈,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 對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等級爲(D)的標準級孵化器,複覈不通過的卓越級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認定的孵化器運營主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對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爲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覈實後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按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應加強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優化配置創業導師,鼓勵設立技術經理人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提升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水平,支撐科技型企業培育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應深化加速服務功能,通過定期設立創業加速營等形式,集中遴選優質項目並提供早期投資、產品打磨、產業對接、融資支持、創業輔導等服務,加速科技型企業發展壯大。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國家統計局批准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對孵化器運營情況開展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國孵化器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政策保障和標準體系,推動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地方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服務,加大對孵化器的資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優質高效的孵化服務網絡。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建設專業領域孵化器,引導孵化器吸納退役軍人、大學生創新創業,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推動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級孵化器管理辦法(衆創類孵化載體納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績效評價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