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允許彈性延遲退休,只能到齡退休或彈性提前退休,“提前”也起碼達到原退休年齡!

居然有人想“彈性延遲退休”的! 對照一下,你還有幾年退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在2024年底最後一天發文、2025年元旦公佈的《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有兩個條款直接點出公職人員(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分別是:

一是,《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公務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只能“到齡退休”或者“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許“彈性延遲退休”。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自2025年元旦至2039年12月31日用15年的時間,逐步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六十週歲延遲至六十三週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五十週歲、五十五週歲分別延遲至五十五週歲(普通女職工)、五十八週歲(管理崗女職工),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的“國家另有規定”,如,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週歲退休;又如,根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等,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專家經批准可延遲至65週歲退休,教授、研究員高級專家經批准可延遲至70週歲退休,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等傑出高級專家年滿70週歲退休且經批准可延遲至75週歲退休。在前述逐步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即“到齡退休”)的基礎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還建立了自2025年元旦始推行的“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制度,以及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彈性延遲退休”制度。《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就“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制度作了細化規定,即,四個條件:一是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即,2030年1月1日前繳費滿15年,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至繳費滿20年(每年提高六個月)。二是年滿原法定退休年齡,即,普通女職工滿50週歲、管理崗女職工滿55週歲、男職工滿60週歲。三是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如,1968年9月出生的男職工,其新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1週歲,即其到齡退休月份是2029年9月,他在2028年9月滿60週歲後,只要已經繳費滿15年,就可申請在2028年9月至2029年9月之間提前退休。四是至少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所在單位本人申請提前退休。即,“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辦法》第三條就“到齡退休”作了細化,即,“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爲其辦理退休手續。”這裡的法定退休年齡,是指新規定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就“彈性延遲退休”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職工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也就是說,對於將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提出的延遲退休要求,所在單位可以拒絕。二是延遲退休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自該職工滿法定退休年齡之日算起)。三是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距該職工滿法定退休年齡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四是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後,不再延長。即,彈性延遲退休只能申請一次,不能先協商延遲三年以內的一個時間退休後,又再協商延遲退休。《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這款規定,實際上是不允許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申請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延遲退休。也就是說,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只能“到齡退休”或者“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許“彈性延遲退休”。其二,是《辦法》第十三條明確,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程序從嚴管理。即,“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該條規定的“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較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範圍更大,包括機關工勤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普通員工。 (來源:璞琳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