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應確認清算人

企業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後,應釐清由誰擔任「清算人」,稽徵機關的稅單送達對象會以清算人爲主。桃園市稅務局解釋,若公司未特別指定清算人,依法由全體股東或董事共同擔任,稅單隻要送達其中一人,即屬合法送達。

稅務局表示,公司在清算期間,若章程已明定或另行選任清算人,稅務文件應送達該清算人;若未明定或選任,依《公司法》規定,無限或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爲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爲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款書應向清算人送達,且依財政部函釋,只要在繳款書上載明所有清算人姓名,即可向其中一位送達,即屬合法。

即便公司由多名董事或股東共同擔任清算人,只要繳款書上載有所有清算人姓名,並由其中一人簽收,就符合法律效力,確保稅款得以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