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低報員工勞健保也沒勞退6%…還要求簽不投保切結書 觸犯這些法條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每個月繳納的勞保、健保及勞退6%,成本到底有多高?公司與勞工各自負擔的比例是多少?許多公司其實是搞不清楚的。
通常公司收到勞保局、健保局寄來的繳款單,都會在期限內就趕快繳掉,避免因爲遲繳或漏繳而產生罰款跟滯納金。
許多小企業因爲不諳法令或爲了節省經營成本,能低報就低報;又因爲招募困難,遇到臨時工、已在農保、漁保、職業工會投保,或是欠債不能投保的勞工,就要求其籤具不投保切結書後,直接不投保了,這樣可以嗎?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
A.勞保、健保及勞退6%,是否具強制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爲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爲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以下略)」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五人以上公司行號要設立勞保投保單位爲員工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爲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以下略)」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所有受僱關係之人員均應投保健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僱主應爲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僱主爲符合條件之所有員工進行退休金提繳。
由上可知,勞保、健保及勞退6%均爲依法應強制投保,企業之投保責任顯然難以避免。
故縱使跟員工以口頭約定或籤立不投保協議書,未幫員工投保的企業,由於行爲已經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所以該不投保協議書仍屬無效(注1)。
註釋
1《.民法》第71條:「法律行爲,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作者:張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