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則-汽車道路使用費應隨油、隨電徵收
電動車將納入汽燃費稅範圍,卻沒有解決舊法長期以來的「不公平」課稅原則,令人不解。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汽燃費在徵收多年後,終於要迎來重大變革,在立委提案下,打算正名爲「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藉此電動車一併納入收稅範圍。新政策推行的主因之一,在於電動車與燃油汽車一樣,都佔用、使用公共道路,都應該要負擔起道路建設、養護所需費用。然打着公平邏輯的新措施,卻沒有解決舊法長期以來的「不公平」課稅原則,主管機關交通部仍打算繼續沿用按「引擎排氣量大小」課稅的模式收費,無法真正體現「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令人不解。
汽燃費徵收的法源來自於《公路法》第27條,其基本用意是向用路人徵收相關稅費,充實公共道路、交通建設所需經費,被命名爲「汽車燃料費」,正是認同用油量等於道路使用量的精神,換言之,汽柴油消耗愈多的車,應該要繳較多的燃料稅。
過往礙於技術未到位、收稅便利性等因素,汽燃費的收取,系按車型、引擎排氣量大小來規範收稅標準,引擎排氣量愈大的車,繳愈多的稅。這樣的邏輯,沿用多年,一直被詬病違反「使用者付費」的精神。
試想二輛相同的車,一輛一年開了超過10萬公里,另一輛長期停放在自家車庫中,兩者卻都要繳一樣的汽燃費,後者的車主能服氣嗎?且這樣的收費邏輯,等於懲罰不用車的車主、變相鼓勵民衆多多用車,與減少私人車輛政策、節能減碳的環保趨勢,更是背道而馳。
排氣量愈大的車,要繳的汽燃費愈高,這樣的立法設計,一開始含有鼓勵民衆使用較爲節能的小排氣量車用意;然隨着科技的進步,汽車引擎燃油效率大幅提升下,油耗高低早已與引擎排氣量大小脫鉤,更何況渦輪增壓技術的普及,及油電覆合動力等新科技的問世,讓路上許多大型休旅車與小車都搭載相同排氣量的引擎,試問其油耗、用路量能否類比?
如今好不容易汽燃費要正名爲「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然最根本的徵收機制,主管機關交通部卻打算因循舊制,繼續按引擎排氣量高低來徵收,因爲按cc數(引擎排氣量)跟車種來收,「這樣比較簡單!」讓人難以服氣。
另外,汽燃費還有着「隨油(隨電)徵收」、「隨里程徵收」的選項,更能兼顧使用者付費的公平性鐵則,然主管機關多年來卻是置若罔聞。隨里程徵收涉及每個車廠里程錶設計不同,且汽車(或電動車)爲車主私領域,如何在私人財產上安裝里程記錄器,確實有實際上的困難,況且還有偷改里程錶的弊端有待克服。
也因此,汽燃費隨油(隨電)徵收,是目前最能兼顧使用者付費與充實政府稅收的最公平選項,然交通部次長陳彥伯在立院答詢時坦言,不願採用隨油徵收的原因,是顧及少數用油不用路的狀況,如小型工程使用、提桶加油,之後要退費會產生困擾;爲了少數人的困擾,要大多數車主承受不公平的收費待遇。
況且都已經是21世紀的今天,要公平且正確地隨油(隨電)徵收汽燃費,技術層面絕對作得到,交通部應該在汽燃費的修法上,展現與時俱進的勇氣,一次根本性的修改收費辦法,讓汽燃費真正落實使用者付費的精神,搭配對公共運輸車輛的減免徵收,可收到鼓勵民衆多多搭乘大衆運輸工具、減少私人運具使用的成效,甚或達到鼓勵民衆換購更節能省油的環保新車邊際效益,加速老車淘汰,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