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站之戀夢碎!搭訕失敗還被控跟騷 監視器+悠遊卡還他清白

▲羅男被控違反保護令跟騷女性,辯稱自己住處與上班地點就在附近,獲處分不起訴。(示意圖/Pexels)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羅姓男子疑因想認識路上遇到的陌生女子,讓對方感到困擾,被法院核發保護令,限制羅男必須遠離被害人100公尺,但被害人仍發現,羅男不時出現在她要搭乘的公車站牌附近,嚴重影響到她的生活作息,因此控告羅男涉嫌跟騷,羅男喊冤稱自己也住在附近,所以會剛好路過,臺北地檢署認爲無法排除羅男辯詞可信度,處分不起訴。

羅男是在2023年5月間被臺北地院裁定,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本件被害人的行蹤,也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害人經常出入活動場所,且應遠離被害人至少100公尺的距離,這份保護令效力維持2年。

但是被害人蒐證指控,羅男在2024年10月24日上午、11月13日上午,以盯哨方式守候在她慣用的信義區某處公車站,另外在11月26日上午又跑到另一處公車站守候,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嫌。

羅男坦承出沒被害人所述地點,但那是因爲他工作、上班都在信義區內,而他平常都是騎私人自行車去上班,偶而也會租用UBIKE,被害人所指控的時間,都只是他剛好經過,並非蓄意尾隨。

檢察官認爲,的確難以杜絕羅男在自己生活圈出現的可能性,且仔細分析警方取得的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羅男步行時是低頭的姿勢,即使是站在公車站附近時,羅男雙手插放在外套口袋內,無法判斷當時面向公車的羅男是否知道被害人正在公車上,或有無緊盯着被害人的狀況,且羅男確實偶而會在附近使用悠遊卡租用UBIKE,羅男辯詞並非憑空杜撰,因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