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爭議 臺中地院 公開偷拍犯名字
邱姓男子前年得知端午節連假時,妻子的姊姊將回來團聚、過夜,提前買GoPro攝影機裝在浴室想偷拍大姨子,大姨子察覺不對勁報警,邱偷拍未遂。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卻以「代號」呈現邱的名字,臺中地院直言這類性隱私犯罪個資應受保護者「應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告」,記載全名後,判邱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中院考量,邱已與大姨子和解,賠償部分金額,予以緩刑五年,向公益團體提供一百小時勞務,並依檢察官指揮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也禁止騷擾大姨子。
檢警調查,邱二○二四年趁着家族端午節連假聚會,偷偷將GoPro攝影機黏在臺中老家的浴室洗手檯下方,並開啓攝影功能,企圖偷拍大姨子洗澡畫面。大姨子一進入浴室,即發現有異,邱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犯行未得逞,她委託律師提告,臺中市第五分局將邱函送法辦。
臺中地檢署偵訊時,邱坦承不諱,與大姨子指證相符,加上有他買攝影機的訂單、對話紀錄及手機照片可佐,檢方偵結後起訴。
臺中地院審理時發現,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將邱姓被告、邱的大姨子姓名,都用代號方式呈現,推測可能是因警方刑案報告書就使用代號。
中院認爲,這種性隱私犯罪中,個人資料應受保護者應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告,如爲了保護被害人,卻連同被告的個人資料也一併遮隱,反而使公衆、利害關係人無從藉由法院判決得知事實真相,有害公共利益,權衡後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規定記載邱的姓名。
中院批評邱姓男子罔顧被害人是他妻子的姊姊,彼此有姻親關係,卻爲逞私慾趁全家在端午節團圓時,算好被害人將使用浴室,藉此架設攝影機試圖偷拍,重大侵害大姨子的權利,應當受到譴責,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未遂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