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變擋箭牌!酒駕現場警要記者「別拍」 資深警曝基層心態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男子13日凌晨跟朋友相聚喝酒,騎腳踏車回家時自摔。不過當記者在場拍攝時,員警竟然以「個資法」建議記者不要拍攝,記者表明身份後,員警迴應,「公務的部分,就是儘量不要拍攝到我們。」

▲男子酒駕自摔受傷,經過酒測之後還說自己僅有喝2瓶啤酒 。(圖/記者吳奕靖攝)

13日凌晨1時11分,一名黃色男子神情恍惚坐在路邊,腳部擦傷,救護人員爲他進行包紮時,他向警方坦承「有喝酒」,還補了一句:「我才喝兩罐啤酒而已啦」。交通隊員警抵達後詢問:「你剛剛喝什麼?喝保力達?」男子迴應:「有啦,我有喝酒啦,喝兩罐啤酒而已啦。」酒測結果出爐,高達0.78毫克,員警當場告知:「你已經超過了啦。」男子聽到後驚訝反問:「啊?我喝兩罐啤酒而已,這會這麼高?」警方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對他開罰,並禁止再騎車。

不過,就在警方處理過程時,現場一名員警走向拍攝畫面的記者,嚴肅表示:「你不能在現場錄影喔!」記者當場追問原因,員警迴應,「因爲涉及到的話,就是個人的話,是建議不要錄影」,隨後又補充,「如果拍到對方的個資的話,是建議不要錄影」,同時還比向男子臉部。就在記者表明身分後,員警再次強調,「公務的部分,就是儘量不要拍攝到我們。」記者則不解地再追問,「爲什麼不能拍攝?我是記者,爲什麼不能拍攝?」但員警就沒有再多說。

針對現場員警以「涉及個資」爲由建議記者不要拍攝,瑞瀛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鄭瑞侖律師指出,依臺灣現行法律與實務,警察在大街上處理酒駕案件時,一般不得僅以此理由限制民衆拍攝。《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與新聞自由,包含拍攝、記錄公衆事務的權利,公務員(包含警察)在公共場合執行職務,屬於公衆事務,原則上應接受社會監督與記錄。

▲男子酒駕自摔受傷,警方到場處理,並以「個資」爲由建議別拍攝 。(圖/記者吳奕靖攝)

▲男子酒駕自摔受傷,經過酒測之後強調自己僅有喝2瓶啤酒 。(圖/記者吳奕靖攝)

鄭律師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保護的是「可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若拍攝的是警方執法過程,且發生在公開場合,並非蒐集與案件無關的私密資訊,通常不會構成違法。員警的姓名、外貌在執勤時屬於職務公開資訊,原則上並不受「個資法」保護到禁止拍攝的程度。

世新大學新聞系主任許志明也認爲,民衆在公共場所拍攝警方執法並不違法,警察的「建議」可以不理會,「他們可以建議啊,但我們也有權在公共場所拍攝執法過程」。許主任直言,一般依法行事的情況下,警察不會去勸民衆不要拍攝,除非「自己心裡有鬼」。

兩名資深警官也透露,對於自行車騎士實施酒測時,記者於公共場所拍攝屬於報導新聞事件、監督公共事務的正當行爲,只要沒有干擾執法,應尊重新聞採訪自由。基於公益報導且不涉及隱私,公共空間拍攝酒駕取締是合理的。不過他們也坦言,部分基層員警心態上「害怕取締酒駕程序有誤差,一旦上媒體被公衆評論,會遭受上級責難,因此態度和技巧上會比較防備」。

高雄市警察局則迴應,本案(三民一分局)員警於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民衆可能拍攝到涉案人員或第三人的容貌、車牌等資訊,因此基於善意提醒,建議在影像使用時注意隱私保護。警方強調,這屬於勸導性質,不具法律強制力,針對的是「影像使用」而非「禁止拍攝」。

這已非近期高雄首次發生類似爭議。就在日前,小港區曾爆發警方要求民衆「下架」影片的事件。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高雄小港區的大小事》發佈轎車深夜多次倒車衝撞路邊車輛的影片,引發熱議,事後卻遭小港分局以「偵查不公開」爲由私訊建議刪除影片,以免「衍生其他事端」。該網友迫於壓力刪文,引來外界質疑警方意圖壓制輿論,甚至「吃案」。

高雄市長陳其邁當時迴應,政府機關應兼顧人民發表意見的權利與法治的實施,並強調民主社會下資訊揭露與評論都有相關規範。如今又傳出以「個資」爲由建議記者不要拍攝,警方對媒體監督與公共資訊透明的態度再度引發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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