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男師交往高一女學生 動嘴動手猥褻判6月…還丟了工作

基隆1名高中職男老師與高一女學生交往,多次親吻及撫摸女學生胸部,被依猥褻少女罪判刑6月。男老師請求緩刑,女學生家長原本同意,但因他又間接騷擾女學生,家長請求從重量刑。法官認已處得易科罰金刑度,未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被告男老師在高一女學生入學約2個月時,兩人成爲男女朋友。男老師明知女學生未滿16歲,仍親吻女學生嘴巴,並將手伸入女學生的衣服撫摸胸部。

女學生的父母知情後,與男老師聯絡時,男老師爲自己的行爲表達歉意,並保證不會再與女學生聯絡。只是從男老師和女學生在社羣軟體Instagram的對話紀錄,顯示兩人又曾有聯繫。

警方接獲報案後,通知男老師到案說明。男老師坦承有親吻女學生、撫摸女學生胸部,但否認曾撫摸女學生下體,及抓女學生的手撫摸他的生殖器。

警方製作筆錄後將全案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男老師共猥褻女學生11次,依刑法第227條第4項猥褻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罪嫌,起訴男老師。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也展開調查,認定男老師與女學生交往後,多次親吻、撫摸被害人胸部行爲,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定義,且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行爲情節重大,不適合繼續擔任教職。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男老師認罪。法官指11次猥褻行爲獨立性薄弱,應以接續犯論罪。審酌男老師罔顧師生倫理,與女學生髮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並在女學生對於男女感情、性行爲認識程度,以及自主能力未成熟時,爲滿足私慾猥褻女學生,對女學生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應予非難。

法官考量男老師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當庭賠償25萬元,兼衡犯罪動機、手段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情狀,判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男老師請求宣告緩刑,檢察官及告訴人表示以不得騷擾、聯絡被害人爲條件,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但因男老師庭後仍有間接騷擾女學生情形,家長具狀陳報法院,請求從重量刑,且不同意緩刑。

法官衡量案情,認爲男老師未得到告訴人原諒,男老師庭後行爲,也顯示無從期待履行緩刑負擔。爲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及經綜合考量後,已處得易科罰金刑度,宣告不宜緩刑。全案可上訴。

基隆1名高中職男老師與高一女學生交往,多次親吻及撫摸女學生胸部,被依猥褻少女罪判刑6月。男老師請求援刑,但因他庭後間接騷擾女學生,基隆地院法官指已處得易科罰金刑度,未宣告緩刑。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