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害權益受損 樂器維修工提告結果出爐
臺北一名樂器維修員阿德(化名),控訴前公司高薪低報的方式,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致阿德權益受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樂器維修員阿德(化名),向前樂器公司的老闆阿勇(化名)及財務會計小美(化名)提告,因爲他們在阿德工作期間以高薪低報的方式,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致阿德權益受損,因此提出侵權行爲損害賠償的請求,經臺北地院認定,被告須支付阿德新臺幣1萬7,280元。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曾受僱於音樂家公司,並擔任維修工作,約定月薪2萬8,000元(含全勤獎金2,000元),被告自106年5月至109年12月以高薪低報爲阿德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致阿德權益受損,被告應賠償阿德老年年金4萬5,437元、失能年金299元、遺屬年金2,014元、就業保險失業給付1萬7,280元(含失業給付8,64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8,640元)、雜項費用及時間成本共14萬5,978.9元,爲此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萬1,009元。
被告則以,阿德目前尚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之要件;另阿德請求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未證明其有扶養2名眷屬而有加給之必要;又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支出之雜項費用、時間成本,均爲其行使訴訟權而產生之勞力、時間、費用花費,此等支出與本件侵權行爲並無因果關係,非因侵權行爲產生之損害,本應由阿德自行承擔,阿德不能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資爲抗辯。
法院認爲,由於被告未如實報告阿德之勞工保險金額,導致阿德的勞保權益受損,最終使得他未能依規定請領應有的年金與其他社會保險福利。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爲已對阿德造成實際損失,並裁定給予相應賠償。
法院審酌,被告雖抗辯阿德未舉證證明有扶養父母之必要,惟此業經勞保局審覈認定發給,則阿德此部分主張,自屬有據。從而,阿德請求被告賠償短領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各6個月共計1萬7,280元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