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公署用地 6處即起成禁地

港署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兩項附屬法例,附例即時刊憲並生效,六個國安公署用地列爲禁地。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俗稱的二十三條立法,港府十二日提出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附屬法例,十三日即經行政會議通過刊憲實施。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把六個駐港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列爲禁地,他主要包含四個酒店,位於港島的有北角城市花園酒店、港島西營盤的港島太平洋酒店、作爲國安公署臨時總部的銅鑼灣維景酒店,位於九龍的有紅磡維景酒店。另外兩個地方是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海帆道,會興建國安公署永久總部及附屬設施。

今次禁地範圍都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如沒有合理權限進入禁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兩年。

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項特別情況,經中央批准,可行使管轄權辦理國安案件。附例訂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構和公務人員,必須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

附例還訂明,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僞造公署文件,以及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公署的調查資料,最高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七年;抗拒、妨礙或襲擊執行職務的公署人員及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人、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最高罰款廿萬港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