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育珊瑚礁 漁業署:科學才能認定漁業活動與珊瑚衰退因素
漁業署表示,公共政策應以科學證據爲基礎,避免以片面推測造成社會誤導,將持續輔導地方政府加強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經營管理,並透過禁捕、巡護與漁業轉型等措施,維護珊瑚礁生態及海洋資源永續。
漁業署說明,海洋保護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管理,依據《海洋保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海洋保護區包含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海域實際利用情形,允許漁業作業與管理。
淺海珊瑚(礁)並非漁業捕撈物種,但爲水產物種重要棲地,漁業署已採取多項措施維護環境,包括距岸3浬內海域全面禁止拖網作業、輔導刺網業者轉型釣具漁業,並協助澎湖縣、屏東縣、臺東縣、宜蘭縣及高雄市政府依《漁業法》第44條公告沿岸12浬內海域禁止採捕珊瑚(礁);同時補助地方政府強化海域巡護經費,避免非法採捕及破壞行爲,以維護珊瑚礁棲地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