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操作機械停車位 未看先按鈕損毀鄰車判賠
高雄地方法院認爲楊婦沒有安照安全規定,下車觀察停車設施內是否有人,就直接按鈕操作,需賠付鄰居車門損毀修復費用。(資料照片)
高市楊姓婦人回家要把車子停進機械車位,下車操作停車場按鈕時,沒有注意到另1車位上還有人沒有離開,逕直按下移動車位按鈕,造成剛上車準備駛離的秦姓男住戶跳車逃生,人雖然沒事但車門卻被壓壞,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楊婦行爲過失造成車輛毀損,判賠3萬6000餘元。
據判決指出,楊姓婦人居住在高市苓雅區某大樓,還曾爲該大樓主委,去年4月7日下午,楊婦回家時要將車子停進地下室的機械車位,於是先下車操作機械車位的裝置按鈕,但是卻沒有注意機械車位設備內其他車位是否有人,就直接按下移動按鈕讓車位移動。
大樓另1位秦姓住戶,在楊婦還沒進入車庫時就已經準備將車駛離同一個機械車位設備,楊婦車輛停好時,他還開車門探頭示意,未料對方根本沒有回頭,下車直接操作開關,秦姓住戶發現不妙趕緊跳下車大喊,但楊婦已經按下按鍵,車位開始移動造成秦男車門毀損。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楊婦辯稱自己有先確認機械停車設備內沒有人,才按鈕啓動設備,且是秦男自己沒把車門關好,才導致車子受損,但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秦男不但有開門,甚至後來還下車示警,但楊婦下車後逕直背對車位操作設備,完全沒有回頭查看過;尤其楊婦擔任過主委職務,更應該清楚大樓停車安全規範,因此認定楊婦應賠3萬6千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