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5大眉角一次看!節稅、退休金、平分遺產關鍵必懂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僅可優先於遺產分配、保障配偶退休生活,更具備節稅效果與多項重要限制。熟悉相關法條,才能避免遺產糾紛與稅務問題。示意圖/Ingimage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有無,具有以下兩大重要功能。首先,這個優先於遺產分配的權利,等於是配偶之一方身故時給另一半的退休生活費,避免日後必須跟子女們伸手要錢。

特別是對於沒有生養小孩的頂客族而言,假設另一半非常不甘願與另一半的家人,一同平分另一半的遺產,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先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其次,它具有一定的節稅效果。這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一項的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降低遺產稅的負擔,並具有節稅的效果。然而,透過此一請求權,以進行各種資產移轉規劃時,除了要注意必須是「法定夫妻財產製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才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以外,還有以下幾大重點要注意:

重點1.要確實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否則就不能免除遺產稅。因爲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二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簡單說,生存的配偶必須確實拿走另一半1/2的剩餘差額財產,否則就會被國稅局追繳遺產稅。

重點2.死亡前二年的贈與算遺產,要計入課稅。假設配偶(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贈送財產給另一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這仍將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而課徵遺產稅(若中途離婚,則可不用重新計入遺產中)。

時報出版《誰是接班人?財富傳承的管理與規劃》,作者:李雪雯

更重要的是,由於贈與屬於「無償取得」,所以這筆錢並不會被計入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中,反而會降低先死亡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導致配偶可以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減少。

重點3.夫妻間贈與免稅,但離婚後就要課稅!然而,離婚夫妻只要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上,寫明「是約定要給對方的財產」,這樣一來依照財政部之前的函令解釋,就可以不課徵所得稅與贈與稅。只不過,收到不動產的一方在未來出售房地產時,仍然要被課徵房地合一稅。

重點4.遺產稅可能只是「延後繳納」而已。雖然此請求權可以發揮一定的「節遺產稅」效果,但要注意的是:等到主張此一請求權的配偶也過世時,由於這筆錢未曾繳交遺產稅,所以當繼承人繼承到這筆遺產時,該繳的遺產稅依舊是「跑不掉」(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重點5.此一權利只有生存的當事人才能主張。根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只有當事人,才得以主張」的「一身專屬權」,依法不能讓與或繼承,所以只有「生存」且「剩餘財產比較少」的配偶,纔可以取得及主張。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誰是接班人?財富傳承的管理與規劃》,作者:李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