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爭親權!兒子「愛爸爸跟愛媽媽一樣多」 法院長篇裁定超催淚
臺北市一對父母離婚後,針對未成年兒子向法院請求酌定親權,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王昌國發現,「長子愛着爸爸媽媽,沒有誰多誰少」,便於裁定書中說明調查及觀察結果,提醒當事父母「法院判決只是孩子生命歷程的逗點,不是親情的句點」,長篇裁定令人動容。
裁定指出,當事父母育有未成年兒子,2023年離婚,向法官請求酌定親權。父親主張,母親居住高雄,兒子自幼即與父親同住至今,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並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得單獨決定部分事項,母親應按月給付1萬6000元扶養費;母親則主張,父親非友善父母,孩子應由母親照顧,父親應按月給付1萬6000元扶養費。
社工訪視時發現,父母健康、經濟狀況良好,皆可負擔照顧兒子,兒子在父母家中都能自在,與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互動良好;父母皆會教導兒子學習穿衣服、上廁所、刷牙等生活習慣,但母親的約束力較強,比較有原則,父親什麼事都順着兒子,有管教,但成效不高。
裁定揭露兒子部分說法,「現在跟爸爸住,固定時間會去媽媽那邊,曾經不想去上學,因爲很想媽媽,要等20天才能看到媽媽」、「喜歡爸爸也喜歡媽媽,喜歡的一樣多,媽媽會帶我去新的地方,爸爸電腦很強,問題問他都會解決,還會帶我打球」、「希望全家一起出遊、用餐,希望爸爸媽媽回到以前,想要3個人住在一起,但他們會吵架,做不到」、「不懂什麼親權,讓法院選就好」。
法官認爲,父母離婚後仍能持續進行會面交往,雙方應非高衝突或完全缺乏互信;兒子對父母的喜愛不分軒輊,能細數各自相處的狀況,不願意給父母打分數或做出選擇,還擔心自身陳述會影響父母感受,而要求保密自己的想法。
考量調查觀察結果,兒子親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再考量兒子曾因思念母親而拒學,母親對兒子在管教方面較有約束力,對於兒子就學階段成長有明顯助益,應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父親應按月給付1萬6000元扶養費。
然而,法官並未認爲父親親職能力或教養方式低落,母親認爲父親沒有好好帶孩子,甚至毫無作爲,但換個角度看,兒子能自由抒發宣泄情緒,是否也是一種悠遊自在的表現?父親的「無作爲」是否可能成爲兒子在不同氛圍下心靈成長的養分,值得觀察。
法官提醒,兒子愛着父母,想回到3個人在一起的日子,不能牽手共度一生的父母,該如何迴應兒子的深望,或是視而不見,千絲萬縷中,如何彼此尊重和理解,希望父母念茲在茲。法院判決只是孩子生命歷程的逗點,不是親情的句點;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應由父母合作照顧教養,沒有誰輸誰贏。
士林地方法院。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