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參團赴日旅遊買回四大箱保健品 價值近20萬元
來源:揚子晚報
近日,重慶的王女士(化姓)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反映,父母赴日旅遊時被帶往當地一家綜合免稅店,購買了大量保健品,花費近20萬元。心有疑慮的她在網上發帖詢問該品牌產品,不少有類似經歷的遊客聯繫她表示,他們都被推薦購買了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的同款保健品。記者調查發現,該品牌“心肌酶”等產品在當地價格較高,不少遊客購買後反悔,有個別遊客進行了退貨。
父母參團赴日旅遊,帶回四大箱保健品
據王女士介紹,父母所在行業組織了一次赴日旅遊團,今年6月出發,團費高達1.9萬元人民幣。團隊成員以中老年人爲主,大多是同行及家屬,彼此信任度較高。王女士提到,父母曾多次跟團出國旅行,很少衝動消費。
出遊第一天,王女士的父母就給王女士發來了消息,稱日本的醫療健康做得好,“導遊會在車裡講野口英世的故事,稱他爲世界醫學和醫療作出了傑出貢獻,還拿出千元日幣上印着的野口英世介紹。”王女士說,父母后來就被導購推薦購買了貼有野口英世研究所標籤的完整療程套裝,總金額接近20萬元人民幣。然而,由於家人對這個品牌一無所知,擔心不安全,因此幾乎沒人敢動這些保健品。
“我父母回國後,從上海把買的保健品郵寄給我,我一下收到四大箱保健品,光看種類和數量就嚇一跳。”王女士回憶:“有的單品買了八瓶,還有二十多瓶的。父母說導遊介紹‘只有在日本本地免稅店才能買到’,現場大家都在買。導遊和導購還一再催促,說‘快點,不然車就要走了’,他們沒有時間冷靜思考。”
王女士翻開父母的旅遊合同,在合同最後一頁不起眼的位置,出現了綜合免稅店的補充協議,實際就是指定購物點。
旅行中屢次收到保健品推介,價格是同類產品數倍
王女士的父親去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而導遊在免稅店內“現身說法”,稱其父親也有心臟病,一直在吃這些保健品。“我當時沒多想,覺得日本醫療發達,可能價格高也正常。”
煙酰胺單核苷酸(NMN)是導遊大力推薦的一款產品,近年來被看作一種抗衰老補充劑,國內購物平臺也有類似產品售賣。王女士父母在日本購買的“Premium NMN 42000”保健品主打高濃度NMN,產品包裝上寫着隨着年齡增長,人體內NMN的生成能力下降,被認爲會導致身體修復功能減弱,因此需要通過外源補充。該產品主要適用於記憶力下降、早晨容易疲憊和因衰老帶來困擾的人羣。
記者在日本主流電商平臺樂天網上檢索“NMN”相關保健產品,發現該產品均價在4000~7000日元,摺合人民幣每瓶約200~400元,而王女士父母買的這款帶有“仁春堂”主標識的產品,價格高達54540日元,摺合人民幣約2700元。光是這一款產品王女士父母就買了十幾瓶。
記者並未在網絡檢索到日本“仁春堂”相關品牌和公司信息,不過在國內電商平臺上確實能搜到“野口仁春堂”相關保健品,價格普遍在600元至1200元不等,銷量較高的有50多人付款。一家“代購”商家告訴記者,自家店鋪和“野口醫學研究所”是合作關係,出售的均爲代購產品。記者在野口醫學研究所官方網站上檢索到相關產品線,介紹此係列爲“高端產品”,僅在日本的部分免稅店和電商網站有售。對比野口醫學研究所主產品線,相同規格、性能的產品高端系列要貴上好幾倍。
據王女士父母回憶,導遊在推薦產品時明確稱它們是藥品。據記者查證,它們在日本屬於“機能性表示食品”和“營養機能食品”。根據日本政府規定的食品條例,生產廠商只要在上市銷售前,向日本消費者廳遞交食品安全性和功能性的科學依據,就可以標註爲“機能性”。而“營養機能食品”添加一定含量的營養成分,就可以用營養功能標示,不用遞交資料。
收到上百條私信,反映相似購物經歷
在王女士將經歷發至社交平臺後,短時間內收到了上百條私信,溝通中均反映有類似被消費經歷,“很多人都是頭腦一熱買了,但是又後悔。”
記者瞭解到,有遊客曾經在此類購物爭議中成功退貨,陸女士就是通過國內旅行社退款成功的。她通過旅行社將產品寄給了導遊,並拿到了購買保健品的一萬元錢,據旅行社稱將在下次帶團時到免稅店進行退貨。
不過由於王女士父母購買產品的金額太大,旅行社溝通後告訴她,商家並不願意退貨。王女士父母簽訂的協議上寫着“所購商品如非質量問題一律不予退還”,在聯繫到日本當地地接社後,對方給王女士的回覆是,他們的流程並沒有任何問題。
王女士說,向她私信的一些遊客中,有的是在日本境內即反悔,通過旅行社介入或現場直接交涉即時處理。也有回國後向12345熱線及文旅主管部門投訴,由其對國內旅行社施壓促成協商。多數成功案例中,退款均被扣除5%至20%不等的手續費。同時消費者被旅行社要求籤署保密協議並刪除網帖。
律師說法:
商品不退換條款涉嫌違法
可聯合其他受害者取證
旅行社和遊客簽署的格式條款能否成立?商品一概不退換合不合法?記者就此事諮詢了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永輝律師。
張律師認爲,根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身對商品或服務的賠償責任。該案王女士父母合同中的“非質量問題不退換”條款,實質是旅行社單方免除其對所推薦購物點商品質量的審查責任,涉嫌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非跨境場景),而日本部分免稅店雖無強制退貨義務,但若旅行社通過合同條款完全剝奪消費者退貨權,可能因顯失公平被認定爲無效。若該條款被置於合同“不起眼位置”,且旅行社未明確提示或解釋,則違反《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提供方需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責條款,否則消費者可主張條款不成爲合同內容。
另外,根據《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旅行社若安排購物點銷售假冒僞劣商品,需在消費者90日內無法從商家獲賠時先行賠付。若免稅店存在“價格欺詐”(如保健品售價達市價6倍)或“虛假宣傳”(導遊宣稱“日本人長壽因吃該保健品”),旅行社需對誘導消費行爲擔責。日本媒體曾曝光免稅店與旅行社、導遊的利潤分成機制,此類模式下旅行社更需對商品質量負責。若查實分成事實,條款中“一律不退”可能被認定爲惡意串通損害消費者權益。
遊客可向文旅部門投訴,提供合同、付款憑證、商品照片等證據,要求認定條款無效。依據《旅行社條例》第58條,若旅行社安排欺詐性購物,文旅部門可處以罰款直至吊銷執照。若商品未使用且保留完整包裝,可依據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主張“冷靜期制度”(部分商家接受30日內退貨)。若懷疑保健品成分虛假(如“NMN濃度不達標”),可委託專業機構檢測。若存在安全問題,不僅可全額退款,還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此外,聯合其他受害者舉證旅行社與免稅店的“套路營銷”模式,也可提高勝訴概率。
(實習生 高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