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就醫吵鬧延誤醫師看診仍否認犯意 嘉義地方法院判3月

廖姓婦人被控去年2月間至醫院看診,因要求取消批價單遭拒,在診間外大吵大鬧又踢門,被依違反醫療法起訴。嘉院認廖婦仍否認有主觀犯意,不宜緩刑,9月30日判其3月徒刑。可上訴。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廖婦身體不適於去年2月間至大林慈濟醫院看診,不滿醫師於診察後未開立藥物,則要求醫師取消繳費批價單,廖婦因遭拒絕情緒失控,護理師惟恐廖婦闖入診間引發危險,將診間門上鎖。

廖婦見醫師不出面回覆取消繳費批價單的要求,則用手轉動診間門把,且以手拍、腳踢診間門,並在門外大喊「開門啦!醫生出來啦!」、「幹」等語,大吵大鬧約20分鐘,迫使醫師停止看診。因廖婦行爲已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事後遭警方函送法辦,嘉檢偵結並依違反醫療法起訴。

嘉院表示,廖婦的辯護人主張,起訴書上所載的客觀事實是正確,但廖婦行爲手段並無不法,主觀上沒有妨害醫療業務進行犯意;廖婦當時持續想與醫師溝通,醫師因而停止叫號,並非廖婦有意妨害醫療業務。

嘉院指出,廖婦有撞門、在外大聲喊叫行爲,過程中,還與其丈夫一直要醫師出來,保全制止多次未果,直到員警到場處理,時間約20分鐘。這段期間,難以期待醫師無視情緒激動的廖婦,而開啓診間門鎖,繼續爲其他病患看診,廖婦行爲實際上已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

嘉院表示,廖婦雖無前科,但在偵查中,經檢察官當庭播放勘驗錄影畫面時(距離事發4個月),廖婦仍情緒過激而中斷勘驗,認爲檢察官侮辱百姓,並稱「我怎樣我殺人放火,我只是生病的病人」等語,且仍一再指責是醫師有錯。

嘉院指出,廖婦開庭時態度平和,對檢察官起訴客觀事實均坦承,但仍否認有主觀犯意。廖婦未能妥善剋制己身情緒,且未充分認知其所爲不法情況下,並不適宜給予緩刑,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