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瘋狂致電46通想挽回 還冒用她照片稱「想愛愛」
黃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爲挽回感情,一週內撥打46通電話,讓對方不勝其擾;黃見前女友不理睬,再冒用她照片、電話,在社羣媒體成立帳號,發佈「想愛愛 想要嗎」等貼文,導致前女友接到許多陌生男性致電,臺南地院將他依個資法、跟騷法判刑4月。
判決書指出,臺南市黃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心有不甘,2023年11月初,在一週時間透過家用電話、行動電話、LINE電話致電對方至少46通,影響前女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他見前女友仍不理睬,變本加厲,在社羣媒體X上建立帳號,盜用前女友名字及照片。
黃盜用前女友身分,2023年年底在X發文「單身女 約 09...」、「快點約喔」、「想愛愛 想要嗎 09...」、「快點約起來 09...」等多則不堪入目的貼文;黃揭露前女友手機,導致許多陌生男性致電相約,甚至加爲LINE好友,傳訊詢問貼文內容,讓黃的前女友忍無可忍。
案經女子向警方報案提告,檢警偵訊、法院審理時,黃姓男子均承認犯行;法院認定,黃涉犯實行騷擾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法院審酌,黃因個人感情因素,未能理性處理,騷擾被害人、冒用名義等個人資料散佈損害名譽文字,已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並使被害人惶恐度日,承受心理上極大壓力;考量黃犯後承認犯行,試圖商談調解,非無悔意,判刑4月。
黃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爲挽回感情,一週內撥打46通電話,還冒用她照片、電話,在社羣媒體成立帳號,發佈「想愛愛 想要嗎」等貼文,臺南地院將他依個資法、跟騷法判刑4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