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清明連假4日不會延長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爲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228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等,至於「週六」及「週日」爲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
因此,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週六及週日)而爲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4月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至114年4月10日止)爲所扣稅款繳納期間,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4日連續假期(114年4月3至6日),惟連假中僅2日爲國定假日(114年4月3日及4日),故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沒有延長5日,仍至114年4月10日止。
臺北國稅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