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所有權後又想賣房換北京學區房,他把父母告了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想把父母的房子賣了,給兒子換學區房,張某一紙訴狀把父母告了。近日,南京江寧開發區法院公佈該起案件,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是老張和老王的獨生子。畢業後與妻子周某結婚並生活在北京。小夫妻在北京均有較爲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婚後育有一子小張。
張某與父母老張、老王因價值理念存異、溝通交流不暢等原因,長期存有家庭矛盾,加上父母對張某擇偶一事不滿,進而產生隔閡,導致誤會加深。2017年,張某曾向老張、老王出具《申明》一份,申明若其與周某結婚,則自動放棄兩套由父母出資、登記在父母與自己名下的房產所有權(含涉案房屋)。
2024年3月,張某爲給即將上學的小張置換學區房,準備將涉案房屋出售,於是在家庭微信羣中發送信息:小張現已兩歲半,快要上幼兒園和小學。爲給孩子提供一個較爲良好的教育環境,準備置換學區房。因此決定近期出售本人名下的**(涉案)房產,敬請理解爲盼。電話不方便,請微信語音或文字溝通,敬請見諒。
老張和老王未作迴應。同年8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老兩口收到起訴狀後十分氣憤,認爲兒子爲了分得房產,在未與其二人當面溝通商量的前提下即將其二人訴至法院,對長輩不敬不孝,嚴重違背尊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
張某認爲,父母退休金豐裕,名下有多套房屋,理應回饋下一代。現其已結婚生子,獨立分戶,與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礎喪失,故其有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所得款項用於其子購買北京學區房,而其向父母出具放棄房產的《申明》是被逼迫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老兩口則認爲,張某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和改善家庭的生活條件和環境,共有基礎未喪失,無權分割案涉房屋。且張某是自願出具《申明》,合法有效,其二人有權收回張某名下的房屋。
江寧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本案中,原告張某與父母之間的家庭成員關係並未發生任何改變。雖然張某已結婚生子、獨立生活,但子女結婚僅僅是經濟相對獨立、居住模式變化或情感重心的轉移,是家庭關係的調整,而絕非與父母關係“解體”。張某與父母之間的情感紐帶、家庭責任將長期存續不可割離。因此,張某主張其與父母之間共有基礎喪失的意見不能成立。
張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要原因是希望以房屋價款爲兒子小張更換學區房,獲得更好的教育資源。現張某夫婦工作及收入穩定,具備爲兒子提供基礎教育的條件,購買學區房應當根據家庭經濟能力量力而行,且並非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條件,故張某主張其具有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江寧開發區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