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用髒話做招牌,有啥後果?

近日,

江蘇南通海門區某丸子湯店

因使用髒話當招牌,

引發熱議。

據瞭解,

店主從小被稱呼這個綽號,

想取個有特色的招牌名,

因此使用了這個引起爭議的名字當招牌。

用髒話做招牌有何法律風險?

招牌與營業執照名稱需一致嗎?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強律師的專業解讀!

店鋪的招牌屬於戶外廣告的一種形式,根據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將髒話作爲招牌公然展示,顯然違背了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和良好風尚,涉嫌違法。發佈含有上述禁止內容的廣告,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另外,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企業名稱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店鋪在申請營業執照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依據此條規定,駁回以此類詞語作爲字號(即商鋪名稱的核心部分)的登記申請。因此,使用髒話做招牌不能通過正規的營業執照名稱審批,無法獲得合法的“身份證”。如果店主在未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懸掛招牌並經營,屬於無照經營,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店鋪招牌名稱原則上需與營業執照保持一致,這也是爲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維護市場秩序、方便行政監管。如果店鋪招牌上使用的名稱與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不一致,尤其是在差距較大的情況下,面臨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如果經營者利用招牌與營業執照不一致的名稱從事欺詐、誤導消費者等嚴重違法行爲,可能被認定爲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面臨更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