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丨大學生因室友電動車電池燃爆被燒傷,民事訴前調解未成
2024年7月,因室友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燃爆,武漢城市學院大三學生杜均浩全身90%燒傷。近日,此事件有了新進展。
杜均浩父親杜保兵告訴界面新聞,事發後,除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室友小李(化名)提起的刑事訴訟外,杜均浩一家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爲由,對室友小李、電動自行車租賃商,以及房東、二房東和三房東等人提起民事訴訟。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該案民事訴前調解原本於2025年3月份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後延期至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16日,杜保兵告訴界面新聞,此案民事訴前調解未達成一致,開庭時間未知。
全身90%燒傷,已花費近300萬元治療費
杜均浩的室友小李,是其同學。杜均浩告訴界面新聞,因都在學校附近打工,兩人一起在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先鋒村合租了一個自建房房間。紅星新聞報道稱,2024年7月8日晚,室友小李將電動自行車電池拆下後提到房間充電,7月9日清晨6時許,電池發生燃爆,引發火災。
其父杜保兵向界面新聞展示了兩段走廊中的監控錄像,其中一段23秒的視頻內容是2024年7月8日晚、室友小李提着電動自行車電池走回房間的畫面。另一段視頻有2分50秒,內容是2024年7月9日清晨火災發生時的畫面,火災產生的煙霧數次遮擋住攝像頭的視線。
杜保兵提供的一份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消防救援大隊2024年8月8日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時間爲2024年7月9日6時01分左右,起火點位於房間東北側木櫃東南角上方鋰電池處。起火原因綜合認定爲鋰電池充電過程中發生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受傷1人,直接財產損失超2.7萬元。
最終,火災導致杜均浩體表90%及以上的燒傷、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燒傷。2024年7月9日10時,武漢市第三醫院曾下達病危通知書。
杜保兵表示,目前,杜均浩處於康復階段,終日呆在醫院。截至2025年4月,杜均浩共計花費約280萬元治療費,除此之外,還有每月一兩千元的藥費、一次上千元的洗澡費用等。杜保兵說,因涉及第三方責任,這些費用均無法通過醫保報銷。
杜保兵回憶,事發後,小李家曾給杜均浩1萬元,另有疑似大房東的人給了2萬元,二房東、三房東等人均未露過面。杜保兵表示,後續等待杜均浩的鬆解手術和植皮手術等,預估還要花費至少200萬元,此前靠衆籌獲得的300多萬元已不足以支撐後續治療。目前,杜均浩在學校的學籍被保留,據杜保兵估計,距離杜均浩可以正常回到學校上課可能還要等待至少1年的時間。
杜均浩父親杜保兵告訴界面新聞,武漢東湖高新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重傷(一級)對小李提起了公訴。刑事訴訟部分已於2025年4月2日第一次開庭,未當庭宣判。關於本事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杜保兵介紹,其民事訴訟有6方被告,除了小李、3位房東、電動自行車出租車行,還有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眼下,我們的訴求就是希望所有的醫療費用得到解決。”
2025年4月17日,杜均浩向界面新聞表示:“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對小李)也沒有那麼恨。但是,我的家裡人因此爲我受了很多苦,我可能很難原諒他。”對於案件細節,他表示暫時不方便透露。
充電鋰電池在室內充電引發火災,誰應負主要責任?
回顧此前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充電引發火災的相關案例,根據案情不同,判決也有所差異。比如,2021年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租戶將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入室內充電引發火災,致樓上5人死亡。2022年6月15日,據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通報,北京通州電動自行車失火案一審宣判,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同樣在2021年,河南漯河一男子將電動車的電瓶卸下拿回家充電,電瓶充電過程中起火,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最終該男子被罰款300元。
北京和頤律師事務所主任趙軍律師告訴界面新聞,針對此事件,從法律層面,需要對責任有一個分攤,主要涉及:加害者小李;電池生產商和電動自行車租賃商;房東及轉租的二房東、三房東。
三者之中,誰的責任更大?趙軍認爲,他理解主要的責任方應當是杜均浩的室友小李。“即便電池有問題,如果他不將其拿到室內充電,這場火災可能就不會發生,因爲室外電動車專用的充電設備和室內普通的充電設施差別很大。特別是室內空間狹小,逃生、救援面臨的困難更大,發生火災的後果往往比室外更嚴重。”
武漢市人民政府2014年發佈的《武漢市消防管理規定》第19條規定,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管理相關規定劃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另外,公安部2017年發佈的《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提到,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爲電動車充電。
具體而言,趙軍認爲,小李因未遵守安全規範將電池帶入室內充電,過失致人重傷,涉嫌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根據《刑法》第235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小李因過失導致室友人身損害,需履行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財物損失等主要的賠償義務。”
北京市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薪燚也告訴界面新聞,在他看來,現行法律上限制、禁止電瓶入戶充電,是因爲市場上存在大量質量不合格的電瓶,這些質量參差不齊的電瓶加上不規範的使用方式很有可能造成安全隱患。“若行爲人明知電瓶質量有問題而選擇入戶充電,其對不合格電瓶充電產生的危險具有主觀認識,但自認爲可以避免危險,此種情況下屬‘過於自信的過失’,造成其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而對於電池生產商、電動自行車租賃商,趙軍表示,如果電池存在質量問題,電池的生產商、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商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02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據《民法典》第1203條,被侵權人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還有,根據《民法典》第1207條,明知產品有缺陷仍生產、銷售,或未及時採取召回等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需承擔懲罰性賠償。”
另外,趙軍說,如果租賃的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而房東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其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708條的規定,出租人應按約定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內保持房屋符合約定用途(如結構安全、水電設施正常等)。也就是說,出租人要保證房屋適合租賃。同時,《民法典》第712條也規定,出租人需履行維修義務,也就是房屋電路老化、消防設施缺失時,要及時進行維修。”
“不過,所有的事後追責,都不可能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更何況,肇事者、房東可能都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趙軍補充說,即使受追責的一方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受害人健康上所遭受的痛苦也是伴隨終身的,是不可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