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過戶 留意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經法院判決而過戶、移轉他人的土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留意「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方式,在申報移轉現值時,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爲準,而非判決確定日或地政登記日。
土地漲價總數額是土增稅稅基,是以土地移轉時的「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用,應一併減除。計算出漲價總數額後,再依據稅率級距計算應納土增稅。
有民衆詢問,名下一筆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給他人,該如何申報土增稅?對此,臺中市稅務局提醒民衆,這類「經法院判決移轉」土地,稅基認定方式與一般買賣不同,申報時須特別注意。
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若土地是依法院判決辦理產權移轉,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時」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爲準,來認定申報移轉現值,而不是判決確定日或地政登記日。
換句話說,這類特殊情形下的土增稅申報,是以訴訟發生起點作爲認定標準,不同於買賣契約訂約日或過戶登記日,納稅人切勿搞錯。
舉例來說,若當事人於2022年5月提起訴訟,法院於2023年8月判決移轉,並於2024年完成登記,則土增稅申報應回溯至2022年5月所屬期別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爲移轉現值,錯把2023或2024年的公告現值當成計算基準,恐導致申報錯誤或稅額爭議。稅務局提醒,不少民衆因不熟悉申報規定,常誤以爲應依登記日或判決日申報,結果不僅增加行政往返,也可能導致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