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 中華契約文明的文化考古
中華契約文明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數千年中華民族綿延發展中社會秩序構建和體系制度維護的重要基礎。契約合同是傳統文獻史料中極爲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各種考古發現和存世的文獻史料中佔有很大比重。長期以來,學界對契約材料開展多方面研究,尤其在契約及其內容、格式的歷史演進方面,成績卓著。然而,對於契約文化及契約精神本身的綜合性研究則相對欠缺,乃至諸如“中國人缺少契約精神”“中國商事契約起源甚晚”等嚴重失實的結論盛行,實屬對中華傳統法律及契約文化的誤讀。
中華契約文明的源起及演化
契約是什麼?從表象看,它是一件件個人之間通過簽字畫押,或許同時還是經多人見證的約定。就形式而言,如果只是從近現代的社會實踐來看,所謂“契約”,更多地表現爲一種以紙質書面形式存在的締約約定。然而,如果我們拉長曆史的視界,則會看到,從古至今,其可能採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各種特殊的記錄或形式(儀式),比如結繩、刻石、刻木,乃至歃血爲盟、燒香許願、祭拜燒紙等。這種約定最重要的是其背後深刻的社會秩序意義,更進一步則是追究到其效用及實現機制。契約合同,包括後來在此基礎上演化出來的種類、形式多樣的票據、文約、各種文書等,其本質是各種特定社會關係的構建與維護,其實際的目標指向則在於秩序。
中國古代立約行爲起源甚早。上古(原始時代末期)先民結繩而治,一般名之曰“結繩記事”或“結繩計數”,通常被視爲古代數學計算和會計、統計等的起源。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結繩之法,在古人的理解中,並非只是記錄或計算,而是具有後世“書契”締約之意。也即是說,上古先民用結繩之法,在計算、記錄的同時達成締約之目的,從而施行對官私各種行爲的治理。後世聖賢在文字發明的基礎上,以“書契”代結繩,行治理之實。“聽取予以書契”,即是以書契作爲判別各種收付(支)合法性的憑據。王旭《契紙千年:中國傳統契約的形式與演變》中曾詳細分析中國古代契約的早期起源,認爲:“根據傳世文獻的記載,最早的契約包括:‘質劑’、‘傅別’和‘書契’,它們分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交易,即‘聽稱債以傅別’、‘聽取予以書契’、‘聽買賣以質劑’,也就是說它們分別適用於買賣、借貸和收受贈與。” 質劑、傅別、書契的這種形式區別,充分考慮了商業交易(買賣)、借貸、收受贈與的業務特點,也影響到後世契約形式的發展。
竹木簡牘作爲紙張普及之前最重要的記錄載體,在其長達千年的使用中,在契約形式的發展方面曾有諸多重要的發明創造。考古發現的漢代契約文書多采用竹木簡牘形式。其以“券”爲名,體現出如同質劑、傅別、書契的形式區別。大約自公元7世紀中期以後,民間普遍採用“立契”方式來規範各種關係(包括經濟關係)和行爲(如租賃、借貸、買賣、典當等),並常用“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官有政法,民從私契”“恐後無憑,故立此契”等用語來說明契約的意義。這種習慣一直延續至明清時期。明代中晚期商業的發展和日用類書的刊行,爲契約形式的多樣化、類型化和普及提供了極大便利。合同的形式與意義至清乾嘉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清人翟灝在其所著《通俗編》中,就曾提到當時人們使用合同文契的情況:“今人產業買賣,多於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於字中央破之,謂之合同文契。商賈交易,則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稱謂,由來俱甚古矣。”
當代合同與傳統契約的不同
當代合同實質上可視爲“大陸法系契約”,其與中國傳統契約之間有着明顯差異:一是契約的分類標準,中國傳統契約的分類採用二元性分類標準,既包括交易行爲類型又包括交易對象的考慮,而大陸法系契約分類的標準總體上看是一元性的,即交易行爲類型。二是關於契約本體論的討論是傳統契約與當代合同(或大陸法系契約)之間的另一個巨大差異。儘管在吐魯番契中有“二主先和後券”“三主和同立券”,甚至於“九主和同立券”,在敦煌契約中也有“二主對面平章”等用語,表現了傳統契約“合意”的行爲,但是該處“和同”所表現的“合意”狀態,不能簡單地直接認爲是當代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宋元之後,這種表述又被“三面評議”“三面言定”等用語所取代,因此相對於當代合同(或大陸法系契約)形成的“合意”本體論,或者“意思自治”的核心說,不可能相提並論。三是傳統契約也沒有當代合同(或大陸法系契約)那種成熟的法律規範性。儘管在中國歷史上比如南宋時期曾經有過官頒契紙,但是像當代合同(或大陸法系契約)那樣,以系統的契約法律規範契約行爲的情況,在中國傳統社會史中沒有出現過。
因此,當代合同的情況,與近百年來其他領域的情況相類似,不論是形式還是理念、內含思想方面,很大程度上都受到西方的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視爲西方制度、文化的移植。其與中國傳統契約存在很大差別。除了上述各方面外,最根本的是兩種文化之間本源上的差異。概而言之,是兩種不同的文化體系的差異。當代合同是西方制度文化所代表的工業化下標準化生產的產業(工業)製作,而中國傳統契約儘管也受範本以及日用類書所提供的格式化標本的影響,但現實中的每一件文書,幾乎都是帶有個性色彩的個性化創造。其大體格式有所“規定”(很大程度上是源於民間習慣),但具體的意思表達、文字使用和內容的闡述,卻是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是由中華文化重意不重形,注重內涵和理念表達的文化特點所決定的,也是中國傳統契約最大的特色。
19世紀中期以後,西方文化(包括西方法律和契約文化)的進入,逐漸影響中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導致傳統契約文化日漸式微乃至最終全面退出歷史舞臺,大陸法系契約成爲主流,引入了不同的合同觀念。這在一定意義上導致了與傳統的割裂,造成今天我們在理解和研究古代契約原始材料和相關文化時產生困難。
總之,中國傳統契約是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上古結繩記事到《周禮》六約,就已經深刻奠定了契約的廣大而豐富的社會文化意義,體現出深刻而堅韌的社會秩序價值。天人合一、萬物並生、和諧與共,是中華文明的精髓所在,也是中國契約文化的根基所在。中華傳統契約文化所承載的精神理念,可以助力構建一個共同發展、互惠互利、和諧有序的人類生存和生活環境,這是中華文明奉獻給全人類的寶貴文明財富。
(作者繫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文博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