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累進處遇」制度 學者喊支持:保有考覈權

法務部修「累進處遇」制度,將影響受刑人在監考覈制度。圖爲北監受刑人與管理員。(本報資料照片)

攸關5萬多名受刑人權益的「累進處遇」制度,自1947年實施至今已78年,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獄政改革結論,建議審慎考慮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法務部8月預告修正《監獄行刑法》,將累進處遇制度改爲「階段處遇」制度,原本複雜的打分數評分方式,將改採考覈制。犯防學者賴擁連指出,法務部修法版本讓矯正人員仍保有大量的考覈權,並擴大一些提早釋放制度,讓表現良好者透過自己努力的表現善行提早出獄,他支持這個版本。

依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累進處遇分4級,根據受刑人刑期及級別定有不同的責任分數,每月教化、作業、操行成績最高可各獲4分,受刑人須獲得成績抵銷責任分數後才能進級,級別愈高的受刑人能享有待遇愈好。以1級受刑人爲例,每執行1個月可縮刑6日,且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不限,但若是第4級受刑人每週只能1次。

爲協助受刑人更生,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做成「應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法務部修法版本增訂「階段處遇」制度,以替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累進處遇」制度,同時爲符合實務運作需求,保障受刑人申訴及複審權益,完備法案體系架構,落實矯正政策目標。

根據法務部修法版本,刪除責任分數,改成階段處遇,自入監當月起分成4個階段依次進級,監獄依受刑人每月行狀表現、作業情形及獎懲紀錄,作爲階段處遇考覈依據,而非過往以分數爲依據,每階段執行3個月,且超過各級階段處遇規定的期間者,翌月予以進級。

賴擁連長期關注受刑人矯正、處遇與假釋制度,他在2018年曾受法務部委託發表「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施與利弊得失」研究報告。賴擁連指出,這次修法,雖然矯正署可能有些修改,例如將累進處遇改爲階段處遇,但仍保留階級制和教輔小組考覈,也就是說,矯正署並沒有真正的廢除累進處遇制度。

他認爲,改爲階段處遇,可能是要呼應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並回應人權團體,但他觀察目前這個修法版本,是一個平衡的版本。具體而言,矯正署只是把責任分數表拿掉並簡化考覈,換言之矯正人員仍保有大量的考覈權,並擴大一些提早釋放制度,讓表現良好者透過自己努力的表現善行提早出獄。

賴擁連表示,現行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最爭議的就是第19條複雜的責任分數辦法,他認爲應該把繁複的計算方式拿掉,改爲簡單的ABC考覈。他說,監所人員害怕累進處遇被廢掉,就是害怕這些成績的考覈權力被剝奪,不利獄政管理,但修法仍然保有他們對受刑人考覈ABC的權力,仍可有效管理獄政。

他認爲,因爲受刑人要的就是基本人權,包含更多的接見權、有更好的處遇,更重要的是可以提早出獄,這些在法務部的修正版本都已經考慮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