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核廢料恐放公投前三縣市」被警當謠言送辦...法院不罰
臺中許姓女子7月底在社羣Threads上張貼「核廢料恐置在公投票前三的縣市」,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謠言移送;法院認爲,許就時下公投議題發表意見,底下留言也是討論公共政策,並非謠言也不足令人畏懼或恐慌,裁定她不罰,可抗告。
霧峰分局移送指出,許女今年7月27日在Threads張貼「核廢料恐置在公投票前三的縣市」不實貼文,公開供不特定人瀏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將她送臺中地院裁處。
臺中地院指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其立法理由參考違警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謠言」是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但刑法第311條第3項也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爲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許女在警詢時辯稱,臺灣是言論自由國家,核三公投是重大政策議題,且核電廠最被關切的問題之一是設置位置,這該被討論,並行成國家政策。她說,該貼文是讓大家討論,相信每個人都有判斷能力。
中院認爲,許女貼文是就時下公投議題,第三核能發電廠是否繼續運轉提出其個人意見,她言論目的是將三核能發電廠是否繼續運轉一事,提出供社會大衆充分討論,爲公共議題所爲的善意發表意見,並無散佈謠言可言。
且貼文下留言迴應包括「反正,核廢料,又不是放在我縣市,我支持」、「歡迎放臺北市的大安中山松山區他們不是很支持他們立委提案說放他家也沒關係呀」、「不敢提核二核二隻敢提核三真的雙標」等語。
中院認爲,貼文、留言顯見確實是對公共議題討論,屬言論自由範圍,未見足使人畏懼或恐慌,與社維法要件不符,裁定許女不罰。
臺中地院認爲許女就核電廠公共議題討論,發文並非謠言,裁定她不罰。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