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熱心指揮交通反賠百萬元 揭開義交、保全「公權力」差異

保全路邊指揮交通全違法,與義交公權力差異解密。(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百貨公司、銀行等各處生活場域,常見保全駐守並引導車輛的身影,日前一起法院判決引起社會議論。一名熱心醫院保全協助婦人停車,因誤觸電動輔助車前進杆害其喪命,保全與公司被判連帶賠償逾兩百萬元。事實上,全臺私人保全隨處可見,但要在公共道路疏導人車通行,唯一具備法定指揮權的只有「義交」,保全的「指揮行爲」完全不具合法性,民衆不可不知。

義交爲「交通義勇警察」的簡稱,是警察機關招募的交通輔助人員,隸屬警察單位,需接受基礎及長期訓練,還有相關服裝配帶物等詳細規範。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路人在道路上必須服從義交指揮。除交通指揮外,保全也能合法協助維護交通設施、交通事故處理、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相較之下,保全由民間公司聘僱,屬私部門,其職責依保全業法,限於辦公處所、營業場所、工廠、倉庫等特定場域的安全、門禁與巡邏,遇到突發事件也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法律規定,保全未被賦予「交通指揮」的公權力,只能在特定私有場域進行「動線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除了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的人員與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外,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指揮、攔阻人車,皆屬妨礙交通,可處行爲人或僱主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義交執行疏導時,手勢、站位及視線均有標準化訓練,保全專責非交通人員,在視線死角、車流等方面判斷上恐有盲區。儘管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保全在商家出入口、工地門口指引車輛,可這些均歸類爲「提醒」而非「指揮」,不具法律效力,且保全不得跨出私有場域,一旦踏上公共道路上指揮車流,一樁善意就可能變成法律責任及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