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扮檢察官! 美體小舖臺灣女董去醫美喪命 高院退併辦過失致死
THE BODY SHOP臺灣區創辦人黃慧娟5年前至法漾診所接受醫美療程昏迷,急救70天不治,診所負責人傅仰曄、護理師林庭玉被依醫師法、僞造文書罪起訴,一審有罪。案件上訴,臺北地檢署聲請並辦「過失致死」,臺灣高等法院指難以認定黃婦是因醫美而死亡,法官也不應越俎代庖「當檢察官」,裁定駁回確定。
傅仰曄、林庭玉違反醫師法,一審分別被判2年8月、2年6月徒刑,臺北地院另依僞造文書罪各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兩人涉「過失致死」部分,北檢曾處分不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北檢以兩人是一行爲同時觸犯醫師法、過失致死罪,直接請高院「併案審理」,高院駁回且「不得抗告」,檢方只能另行起訴,但證據恐已佚失。
無醫師資格的傅在臺北經營法漾診所,並聘熊姓醫師「掛名」負責醫師。黃慧娟2020年7月23日赴法漾接受美容療程,突昏迷,被送至馬偕醫院急救,同年9月30日過世。兒子懷疑,母親去診所接受肉毒桿菌治療,是傅和林女施作侵入性治療不當,纔會昏迷、死亡。傅和林女辯稱僅施作一般保養、美容,黃婦是在換衣服時昏倒,療程還沒開始。
黃慧娟在加護病房的病歷記載,臉部有不明黑色點狀傷痕,可能與接受過侵入性治療有關,她去診所前幾天,曾和傅用微信討論「肉毒」,但沒約時間,家屬只知道她會去做醫美。法醫研究所未發現死者體內有毒藥物,鑑定是因心臟結構引發心因性休克,北檢認爲黃婦「自然死亡」,處分傅、林女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北檢卻直接請高院並辦。
高院指刑事審判「不告不理」,案件須經起訴、系屬法院,法院纔有審判義務,但檢察官函請並辦過失致死,違反醫師法的案件又只說被告施以「不明」之醫療行爲,兩被告否認替死者做「鳳凰電波」而造成臉部傷痕,無從認定兩人犯過失致死罪。高院認與已起訴的醫師法案件非裁判上一罪關係,退並辦。
告訴代理人斥兩名被告到二審才「逐步認罪」還脫產,如果二審以「有認罪」而減刑,那「家屬無法表達任何意見」。
傅仰曄沒有醫師資格,卻自2016年間起在臺北市開設「法漾」醫美診所。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