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爲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僱主應依勞基法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依照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但該怎麼動用這筆錢,又該如何列帳,成爲企業常會弄錯的最大問題。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若營利事業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