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信鬆綁 額度升至200萬
銀行局主秘張嘉魁表示,自2010年該辦法發佈至今,考量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且國銀淨值成長已逾2倍,並參考銀行公會建議,修正放寬限額至200萬元可免計入授信限額,等於銀行鍼對上述同一關係人2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無需額外執行關係人審查與資料建檔,有助於簡化作業流程、降低行政成本,這樣的鬆綁對於銀行大額曝險管理實質影響有限。
金管會說明,銀行法第33條之三規定的對象包含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同一公營事業等,並有針對風險控管進行規定,例如,對同一自然人的授信不得超過銀行淨值3%,無擔保部分則不得超過1%,這次鬆綁屬於條文中排除計算的絕對金額項目的調整,不影響既有風控架構。
另一項修正是銀行法第32條及第二項規定,原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提供無擔保授信,但消費性貸款除外,且消費性貸款上限額度是100萬元,張嘉魁表示,修正後同步拉高至200萬元,主因是考量近20年來整體經濟成長,銀行資產品質和風險承擔能力都已提升,因此調高上限具合理性。常見的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包含信用貸款、現金卡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