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兵打靶「撿1枚空彈殼」藏口袋!長官下令原地清查 他嚇壞秒自首
陸軍二兵偷撿靶場空彈殼藏口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中時資料照)
在陸軍步兵第109旅步二營火力連服義務役的二兵阿國(化名),在打靶時私自將1枚空彈殼藏在口袋。事後軍方發現彈殼短缺並下令原地檢查,阿國嚇得當場自動繳出並坦承行爲,遭部隊通知憲兵隊送辦,檢方認爲他涉犯貪污罪嫌。法院審理後,依侵佔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判處阿國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阿國於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爲陸軍步兵第109旅步二營火力連義務役二兵,應知悉軍中對於打靶彈藥數量的管制,且步槍彈空彈殼屬重要軍用物品,沒想到他竟於某日上午期間,在桃園市楊梅區太平裡營靶場,擔任負責集中收集空彈殼勤務時,將空彈殼1枚藏在口袋。
直到該射擊任務結束時,彈藥軍官發現空彈殼短缺,射擊督導官接獲通至即下令原地檢查,這時阿國材驚覺大事不妙,當場自動繳出所侵佔的空彈殼,並坦承將空彈殼藏匿在口袋內。全案經桃園憲兵隊移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辯護人爲阿國辯稱,子彈已經擊發,因此無軍事效用,並非軍事用品等語。法官指出,阿國所撿拾的步槍彈空彈殼,是經射擊後的彈藥殘體,已無法繼續使用,非軍事上具殺傷力彈藥,但未辦理回收銷燬前仍屬軍用物品。
法官調查,阿國於案發時是陸軍步兵第109旅步二營火力連義務役二兵,證人於審理時證稱,「阿國在連上並沒有特別職務,雖然掛步槍兵在兵籍上,但與其他士兵沒有區別,只是聽從在場長官指示分派工作,當天是負責將彈藥兵撿回來的彈藥彙整放入紙箱內,所以是侵佔空彈殼」等語,足認阿國爲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現役軍人。依前述說明,檢察官認阿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尚有誤會。
桃園地院審理,阿國無視軍紀而侵佔空彈殼,導致連隊慌亂、全體隊士互相猜忌、隊上士氣受損,此行爲實屬不可取,但他於案發初始行政調查即時自首,並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現從事餐飲業、月收約新臺幣3至4萬元、未婚等一切情狀,最終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侵佔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