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詆譭愛國題材電影?網絡“口嗨”或擔責!

近日,

多個賬號污名化

《南京照相館》《731》等愛國電影,

散佈煽動性言論,美化侵華歷史,

被微博平臺禁言,

引發熱議。

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

攻擊嘲諷愛國題材電影,

可能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律師的專業解讀!

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

網絡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其邊界在於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保障公民言論自由,但第五十一條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具體到網絡空間,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了邊界:比如,禁止散佈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形象的信息,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禁止傳播仇恨、煽動對立的內容。

此次被禁言的賬號污名化愛國電影、美化侵華歷史,顯然越過了這條紅線——這些行爲不僅傷害民族情感,更觸及了維護國家歷史記憶的公共利益,平臺依據規則採取禁言措施,本質上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內容管理責任,並非壓制正當言論自由。

攻擊嘲諷愛國題材電影,可能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隨意“口嗨”也可能要付出代價。對愛國題材電影進行攻擊嘲諷,其法律責任和後果取決於具體行爲的性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並非一概而論。但若行爲越界,可能面臨以下責任:

首先是民事責任,如果言論包含對電影製作方、出品方、主要創作者或電影中真實歷史人物(或其近親屬)的誹謗、侮辱(如捏造事實惡意詆譭其聲譽),被侵權方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惡意攻擊涉及大量歪曲引用電影片段,嚴重損害作品完整性或作者聲譽,可能觸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款。

其次是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相關言論被認定爲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且情節較重但尚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可依法處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另外,網信部門可依據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對發佈違法違規信息的個人或平臺進行警告、罰款、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賬號禁言、封號是平臺履行管理責任的最常見手段。

最後,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即如果攻擊嘲諷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如導演、主演或電影中涉及的特定英烈),且情節嚴重(如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嚴重損害其名譽,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如果電影涉及真實的歷史英雄烈士(如抗美援朝題材),攻擊嘲諷言論包含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詆譭、貶損其名譽、榮譽,情節嚴重(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則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如果行爲人在信息網絡上肆意辱罵、恐嚇、惡意炒作愛國電影,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如引發大規模網絡罵戰、線下衝突或嚴重損害社會主流價值觀),可能被認定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爲,符合特定情節的可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言論包含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