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性侵前女友腳抽筋才停 丟她內褲嗆「有沾我體液去報警」
張姓男子要求與前女友複合未果,竟強行性侵至腳抽筋才作罷,後又恐嚇揚言傳性愛照威脅女方,被臺南地院判刑3年8月及4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張姓男子張男不甘被前女友要求分手,要求對方與他複合未果,竟強行性侵對方直到腳抽筋才停止;事後再持前女友裸照與性愛畫面,威脅要傳給女方朋友、家人,女方不甘受辱提告,臺南地院依強制性交與恐嚇2罪,對張男分別判處3年8月與4月徒刑,恐嚇部分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張男與被害的前女友小芳(化名)分手後,2023年農曆年間,張男在臺南租屋處邀小芳見面,張男要求複合,小芳拒絕,雙方發生爭執,張男以體格優勢拉住小芳、不讓她離開,並在小芳哭泣與言語拒絕下,張男強行脫她衣物,性侵得逞。
小芳指控,過程中她不斷哭泣、要求張男停止動作,但他未理會,直到腳抽筋才中止行爲,更惡劣的是張男將小芳的內褲丟給她,語帶挑釁地表示「拿去報警,上面有我的體液」。
複合不成數月後,因小芳另有交往對象,引起張男不滿,他持續在小芳住處外守候,傳訊息及打手機頻繁聯繫小芳,傳送兩人交往時拍下的裸露與作愛照片給小芳,揚言若不復合,將公開散佈至社羣平臺、傳給其親友,嚴重影響小芳日常生活與心理安全。
張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主張性侵當晚「不記得是否發生性行爲」,亦稱兩人當時關係和緩,無違反意願。法官根據小芳於偵查及法庭時的證述,以及雙方訊息紀錄與收到的裸照等,認定小芳的陳述可信,加上張男當時情緒失控、甲女強烈反抗與事後哽咽描述,足以佐證其遭張男性侵。
判決指出,張男僅承認恐嚇行爲,並表示有意與對方和解,但因小芳拒絕調解,法官認定張男無悔意,且犯罪手段嚴重,判處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3年8月、恐嚇危害安全罪4月,後者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