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了麼下單的檳榔規格“縮水” 商家賠償100元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網絡購買檳榔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2023年8月,張先生在“餓了麼”平臺的“拉拉生活超市”店鋪購得4袋標註爲72克/袋的檳榔,實付257.6元,收貨後發現實際淨含量爲48克。張先生認爲商家構成欺詐,訴請商家賠償三倍貨款772.8元,並要求平臺方承擔連帶責任。商家辯稱系員工未及時更新信息,非故意欺詐,曾提出可以退貨退款。“餓了麼”平臺稱其僅提供信息服務,不應擔責。法院審理後認定商家未充分告知,侵害張先生知情權,判其賠償100元,駁回張先生其他訴求,平臺無需擔責。
檳榔規格“縮水”
據案情顯示,原告張先生於2023年8月18日通過“餓了麼”平臺,在廣州市拉拉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拉餐飲”)經營的“拉拉生活超市”店鋪,購買了4袋標註爲“和成天下檳榔72克/袋”的商品,實付貨款257.6元。然而,張先生收到商品後發現,實際交付的檳榔淨含量爲48克,與平臺宣傳的72克存在明顯差異。
張先生認爲,該公司的行爲構成欺詐,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拉拉餐飲賠償三倍貨款共計772.8元,並要求“餓了麼”平臺運營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拉扎斯”)承擔連帶責任。
各方觀點:爭議焦點集中於“欺詐”認定與平臺責任
針對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拉拉餐飲提出了抗辯。該公司表示,72克規格的檳榔已停止生產,目前在售的均爲48克規格。此次出現規格不符的情況,是由於員工失誤未及時更新平臺信息,導致線上仍顯示原始規格,並非故意虛假標註。拉拉餐飲還稱,發現問題後曾多次聯繫張先生,但其未接通電話,隨後便囑咐騎手在送達時進行解釋。
在張先生反映問題後,拉拉餐飲也提出了退貨退款的解決方案,因張先生堅持索要3至5倍賠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拉拉餐飲認爲自身不存在欺詐的故意,甚至懷疑張先生有訛詐之嫌,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上海拉扎斯則辯稱,其作爲“餓了麼”平臺的經營者,僅提供居間信息平臺服務,不參與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並非案涉合同的當事人。平臺已向張先生展示了商家設置的商品名稱、價格、規格等信息,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存在欺詐行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張對其的起訴或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判決商家賠償100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通過“餓了麼”平臺與拉拉餐飲之間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係。拉拉餐飲在平臺上宣傳的檳榔淨含量爲72克,而實際交付的是48克,這一事實確鑿。拉拉餐飲提供的撥號記錄顯示,其在2023年8月18日19:29撥打過張先生的虛擬號,但該電話未接通。“餓了麼”平臺後臺也覈實了這一通話記錄。張先生稱未收到電話,且騎手送達時未解釋規格問題,不過其表示手機已被回收,無法提供通話記錄。此外,“餓了麼”平臺已向張先生賠付20元無門檻紅包,張先生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主張退貨退款,僅要求三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
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拉拉餐飲是否存在欺詐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欺詐需要經營者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致使消費者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爲。
結合在案證據,法院採信了拉拉餐飲關於在交付貨物前發現問題並嘗試與張先生溝通的抗辯意見。同時,法院指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拉拉餐飲存在通過虛假標註克重誘騙消費者下單的行爲。從商品本身來看,其外包裝明確標明瞭淨含量和建議零售價,消費者很容易發現與宣傳的不一致,商家通過這種方式騙取錢款的可能性較小。而且,拉拉餐飲同意退貨退款的售後態度,也難以證明其存在欺詐的故意。
對於上海拉扎斯的責任,法院認爲,其作爲平臺方,並非案涉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在已盡到信息展示義務的情況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拉拉餐飲未充分告知商品規格問題,侵害了張先生的知情權,酌情判決拉拉餐飲向張先生賠償100元。駁回張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上海拉扎斯無需承擔責任。文/郭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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