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出沒!新北男7度性侵猥褻少女 貓纜、捷運站成犯罪地
新北市一名有輕度智能不足的男子阿強(化名),被控在社區游泳池廁所、捷運站男廁甚至貓空纜車車廂等處,多次對兩名未滿14歲的未成年少女伸出狼爪,強制性交、猥褻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有心智缺陷的男子阿強(化名),被控在社區游泳池廁所、捷運站男廁甚至貓空纜車車廂等處,多次對兩名未滿14歲的未成年少女伸出狼爪,強制性交、猥褻得逞。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他犯下3次強制性交、4次強制猥褻共7罪,雖因精神障礙減刑,但惡性重大,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爲防再犯,刑滿後須施以監護1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與兩名被害少女同住於新北市土城區某社區,他明知少女年僅12、13歲,性自主意識尚未成熟,竟利用其年幼可欺,多次在社區游泳池廁所、樓梯間、板橋頂埔捷運站男廁、麥當勞廁所、超商廁所,甚至貓空纜車車廂等公共場所,對A女強制性交2次、強制猥褻4次;另將B女帶至社區泳池廁所,強制性交得逞1次。
法院審理期間,阿強最終坦承所有犯行。根據亞東醫院精神鑑定,阿強因輕度智能不足,判斷力及衝動控制能力差,加上家庭支持功能薄弱,導致其辨識行爲違法能力顯著降低,符合減刑要件。
然而,合議庭認爲,阿強爲滿足私慾,多次侵害年幼少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犯罪情節難認輕微,因此不予酌量減刑。審酌其犯後態度、生活狀況等,判處應執行6年徒刑。
法官更指出,阿強因心智缺陷及家庭功能不彰,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爲避免未來再對他人造成危害,依刑法規定,諭知於刑期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1年,以期接受治療,導正其行爲。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