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債離家25年對父親不聞不問 弟弟打官司用這理由拔掉哥哥繼承權
「這個兒子有跟沒有一樣,從沒想過我們一直在找他」,新北一名男子疑似因爲債務因素,選擇離家出走與父母及弟弟斷絕一切往來,就這樣25年過去,男子之父去年過世,過世前多次向家人表達兒子不孝,因此遺產一毛錢都不會給他。
父親過世後,弟弟向法院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儘管該男並未對父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但法官還是判準,該男因此丟了繼承權。
男子之弟向法官主張,父親在去年8月過世,繼承人有他、母親及已經失聯多年的哥哥,哥哥在民國89年間,因爲自身債務離家出走,家人遍尋不着,如果找到哥哥的工作地點,哥哥就馬上換工作,根本完全斷絕與父母及他的任何聯繫,父親不得已在民國91年向警局申報哥哥爲失蹤人口,由於父親對哥哥失聯感到失落至極,多次向他與母親表達遺產不得給哥哥繼承。
由於哥哥處於失聯狀態,經法院通知仍未到庭答辯,但法官爲求慎重,還是傳喚兩兄弟的母親作證,母親說,當年大兒子告訴她說要走了,不要住在這裡,拿了衣服就出門,她與丈夫去大兒子上班的公司找人,但大兒子不願出面,當時丈夫還請同事轉達「不回來也沒關係,要回來我們也歡迎」,但隨後大兒子就離職,找大兒子的同學打聽下落,但同學都不講,後來丈夫聊天時就表達,有這種兒子,以後遺產都不要給他。
媽媽還告訴法官,後來丈夫生病,他說感覺過不了這關,在確認遺產能否支付喪葬費後說,這些錢不要給老大,因爲他很不孝順,很傷父母親的心。
最後法官認爲,哥哥從民國89年離家後,未曾探視或主動與父親聯繫,當家人找人時更刻意避不見面,不僅未盡孝心,父親生病住院時未能探望關懷,更未出席父親的告別式,這足以使父親有精神上莫大的痛苦,根據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因此新北弟院日前判決哥哥喪失繼承權,全案可上訴。
消極不見面也足以構成喪失繼承權的理由。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