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沒獎金拿傷心…「三節」不發違法嗎?律師:不一定!但有不能不發的情況

《勞基法》未強制僱主發放三節獎金,若屬「非經常性給與」,公司可依法不發。(圖/Ingimage)

三節獎金不發會違法嗎?

端午節快到了,華哥卻高興不起來,因爲公司今年獲利不佳。能省則省,華哥決定不發放端午節獎金,希望大家共體時艱。 沒想到公告一出,員工差點把公司屋頂給掀了! 華哥趕緊來問律師:「律師,我不發三節獎金,會不會違反《勞基法》?」

先說結論:不一定會違法!

1.發放三節獎金不是僱主義務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三節獎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被歸類爲「非經常性給與」,不是勞基法保障的薪資項目,所以僱主沒有「一定要發」的義務。

所以僱主不發三節獎金這件事情本身並不違法。

2.但如果合約中有約定 那就不能不發

如果公司有簽訂保障年薪的合約,而且年薪裡面包含三節獎金,那這筆錢就不是「獎金」,而是「薪資」的一部分。

這種情況下,僱主就不能單方面說不發就不發,否則可能違反契約義務,甚至觸法。

而如果作爲受僱員工的朋友,碰到公司突然停發三節獎金,妨查一下自己的聘僱契約,看看是不是有「年薪包含三節獎金」的約定。如果有,就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也許公司當前有些困難,但透過溝通,或是也可以用其他可負擔的方式表達感謝,讓員工感受到被重視的溫暖。

◎本文內容已獲 周依潔律師 授權,原文出處於此;未經同意禁止取用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