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臺商花36萬招待彰化裡長遊東莞 票投侯友宜今無罪

彰化縣男子鄭清東在大陸經商,被控涉接受對岸「統戰辦黃主任」委託、指示及資助,透過和美鎮月眉裡長蔡東穎招攬18名選民組團,前往大陸東莞旅遊,由鄭負擔36萬元旅費,一審認事證不足判無罪,臺中高分院今審結,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今天台中高分院由審判長簡源希、陪席法官楊陵萍、受命法官林美玲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仍認定此案證據不足,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宣判,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鄭清東在大陸經營大陸百事威房市公司,被檢方指控,涉嫌受對岸「統戰辦黃主任」委託、指示及資助,免費招待選民前往旅遊,透過和美鎮月眉裡長蔡東穎,招攬有18名有投票權的人組團,前年11月18日至23日到大陸地區東莞旅遊,鄭男負擔旅遊費用36萬元。

檢方查出,鄭男在2023年11月11日傳訊給蔡男「煩請傳至羣組投侯柯配的票,謝謝」,蔡男則回「我們這裡面的人都是投票給侯友宜的」等語,還交代羣組內成員「里長代表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名片要準備好」,檢方認爲二人以此方式,在出發前揭露、暗示對參與此次旅遊的里長、其家屬等人,約定於總統選舉時支持候選人侯友宜。

檢方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投票受賄罪,起訴鄭、蔡二人。

彰化地院審理時,鄭、蔡都否認犯行,鄭辯稱在大陸想招商,詢問里長有無興趣去看看,可邀幾個朋友,他出資招待無關政治;蔡則辯,去鎮公所開會遇到數名里長,大家有意願去玩就成團出遊,與總統選舉沒關係。

法官審酌,招待旅遊時機雖然甚爲敏感,但依照證人與檢方提供的對話紀錄等證據,無法證明鄭男有接受「統戰辦主任」之人的具體委託、指示或資助,招待選民到對岸旅遊,介入該次總統大選,也不能證明蔡有收賄而同意投票權行使的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不能認定鄭、蔡二人犯罪,諭知二人無罪。

彰化縣鄭姓臺商涉花36萬員招待里長到大陸旅遊,暗示投給特定候選人,二審今判二人無罪。圖/本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