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2天內2起逕行搜索查扣案下場大不同 虎尾警分局抗告遭駁理由曝

雲林縣虎尾警分局逕行搜索王姓通緝犯住處,除逮捕王男,還查扣安非他命等物品,事後向法院陳報時,被裁定違法「對物搜索」撤銷,經抗告臺南高分院也被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虎尾警分局今年9月11日逕行搜索王姓通緝犯的住處,除當場逮捕王男外,還查扣安非他命等物品,事後向雲林地方法院陳報時,被裁定違法「對物搜索」撤銷。虎尾警分局不服抗告,指扣案物品根本就放在房間內的桌上,基於一目瞭然法則及附帶搜索查扣。不過,臺南高分院也認同一審看法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據瞭解,此案發生2天前,虎尾警分局也曾於9月7日追緝陳姓通緝犯,在某民宿發現對方的機車後入內逕行搜索4小時,並逕行搜索查扣不明粉末、吸食工具等,事後向雲林地院陳報時,法官也認定違法「對物搜索」撤銷,經抗告臺南高分院後,成功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王男今年9月9日被宜蘭地檢署發佈詐欺通緝,虎尾警分局9月11日中午12時10分,持查捕逃犯作業報表前往對方的虎尾鎮住處查看時,詢問另名租客得知王男在二樓房間後,除上樓逮捕王男,還在他的房間內查扣安非他命1包、依託咪酯煙油4罐、依託咪酯煙彈2個、電子煙主機(含煙彈)1支、電子煙主機1支、注射器1支、磅秤1個、吸食器1組、分裝袋1批等物品,事後向雲林地院陳報。

不過,雲林地院認爲,警方逕行搜索應符合「對人搜索」,並不包括「對物搜索」;警察無搜索票進入住宅,僅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如臥室、牀底、衣櫃等處,不得趁此機會翻箱倒櫃,窺視人民隱私,且在搜索、逮捕人犯目的達成時,即應停止搜索,不得繼續爲無目的性的搜索,此爲警方實施逕行搜索的限制,因其爲搜索令狀主義的例外,自須受嚴格之審查,以避免後門洞開,造成搜索令狀主義形同虛設。

雲林地院指出,此件搜索依偵查報告所指,警方進入房間立即逮捕王男,此時即已達成「對人搜索」目的,即應停止搜索,但依陳報的警詢筆錄,員警還在房內持續翻動物品,足見員警此案的搜索行爲,並不以搜捕犯罪嫌疑人爲目的所爲,而屬對「物」緊急搜索;對「物」緊急搜索發動主體爲檢察官,並不包括司法警察,經審覈與《刑事訴訟法》逕行搜索要件不符,此件搜索應予撤銷。

虎尾警分局不服抗告,並主張,此案系陳報對人的逕行搜索,並非對物逕行搜索,扣案物品也非基於對人逕行搜索而扣得,系進入房間內後,依一目瞭然法則及附帶搜索扣押。

不過,此次虎尾警分局沒那麼幸運,臺南高分院合議庭也認同雲林地院的見解,除駁回抗告,且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