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5: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和最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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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次文章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五部分,全文內容系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北美智權報386期將介紹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提交東協進行註冊設計應注意的事項,並給予最終結論。本系列全文可至[北美線上論文集]查詢。
多重設計申請與設計單一性
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可包含一項以上的外觀設計,並可稱爲「多項申請」[1]。多項申請中不同外觀設計的數量不受限制,只是,外觀設計的數量可能會直接影響申請所需支付的費用。
申請案也可能被指定產品「成套」[2],成套被定義爲在一起使用且具有賦予它們相同整體外觀的共同特徵、屬於單一物品的集合。關於成套物品的表示,請參閱北美智權報384期關於成套產品的介紹。
在多項申請中,應單獨審查每項設計是否符合適用的拒絕理由。如果一項或多項外觀設計不符合適用的註冊條件,審查員應僅針對這些外觀設計提出異議。同樣,如果註冊中的一項或多項外觀設計被請求撤銷、取消或無效,則不受請求影響的外觀設計應仍然有效。主管機關應在同一決定中解決整個申請及其包含的所有外觀設計,決定外觀設計中哪些可以註冊,哪些不能有效註冊。
圖47. 第32類「裝飾」、「圖形符號」、「標誌」和「表面圖案」[3]
多重設計申請需要單一性的設計標準,以避免實施設計的不同產品彼此完全無關的情況。否則,這種差異將使申請的審查變得特別複雜。出於政策和管理簡單性的考慮,單一註冊中包含外觀設計的多樣性需要限制在特定的範圍內。此外,單一性設計標準將透過費用支付附加到屬於特定類別的設計來實現更好的費用結構;不屬於該類別的設計不得包含在同一申請中。
外觀設計統一標準的建立系以LCL國際分類爲基礎[4]。LCL第13版列出了所有可能實施工業設計產品的32個大類和237個小類。
除根據「類別統一」標準[5]外,如果所有外觀設計都實施在屬於LCL分類中的同一類別的產品或物品中,則包含多項外觀設計的申請將符合外觀設計單一的要件。
圖48. 所有設計均實施在屬於LCL分類同一類別的產品[6]
如果法律要求申請人對申請中包含的外觀設計具體說明產品的分類,審查員應驗證所提出的分類是否正確。否則,審查員本人應對申請中的每項外觀設計進行分類。若申請人與主管機關的意見不一致,則以主管機關的意見爲準。
根據LCL,完整的分類應包括一類和一小類。若物品具有雙重性質或用途,產品的設計應標示物品兩種用途的分類。例如,下面的物品既是:
圖49. 是衣架也是落地燈的設計[7]
圖50. 可接受的雙重分類,是汽車也是玩具車的設計[8]
每種外觀設計的分類應根據產品說明和相應外觀設計的表現形式進行。如果外觀設計的表示與產品的指示之間存在不一致,則無法進行分類。審查員應提出異議,並要求申請人對產品說明進行澄清或將其全部刪除。
對於歸入LCL分類中第32類的產品「裝飾」、「圖形符號」、「標誌」和「表面圖案」,允許可能存在雙重分類的特殊情況。這些產品可以作爲獨立產品進行生產和商業化。然而,「裝飾」、圖形符號、標誌和表面圖案可以應用在其他產品和物品上,透過表面裝飾賦予它們特定的外觀,這反過來又成爲這些產品的設計。在這種情況下,兩種產品的多重申請可能會被接受相應的雙重分類:一種用於裝飾或表面圖案(LCL分類第32類),另一種用於實施該裝飾或圖案的產品。
產品的「裝飾」、「圖形符號」、「標誌」和「表面圖案」可以與任何其他產品組合在多項申請案中。審查員在判斷分類是否統一時,應忽略「裝飾」、「圖形符號」、「標誌」和「表面圖案」的標註。LCL分類第32類產品應視爲中性。審查應確定多重申請中的其餘產品是否符合類別統一要件。例如,多項申請可以包含10種工業設計,應用於以下產品:
上表中的前四種產品屬於LCL的單一類別,即第19類,因此符合類別統一的要件。其他三種產品屬於LCL第32類,在決定是否符合類別統一要求時不考慮。在這個例子中,已經滿足了類別標準的統一。
如果上例中的申請還包含以下附加產品,則會破壞類別的統一性,應提出異議:
在這種情況下,分類在LCL第32類中的產品「紡織布料(表面圖案)」可以與產品「紡織布料」一起標示。然而,「紡織面料」和「窗簾」產品被歸類爲與LCL第19類不同的類別。
結語
綜觀東協成員國的工業設計保護機制,由於成員國國內的法律規定和設計保護標的仍不一致,例如:泰國與越南都未導入部分設計、菲律賓及新加坡開放GUI設計的保護,新加坡甚至開放無實體的GUI設計保護。
在泰國與馬來西亞則只保護靜態的GUI設計;印尼和越南不保護GUI設計、如果GUI設計與物品外觀一起申請,則又被允許。對於同屬於LCL同一分類的多項設計,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與新加坡都有一案多設計制度,其中越南及菲律賓的多設計必須是以單一設計概念爲之。至於註冊設計的保護要件,印尼、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僅有新穎性要件;越南、泰國則需滿足新穎性及創作性要件。菲律賓則必須符合新穎性與裝飾性要件。另外,泰國與越南在註冊設計申請案公告後系採實質審查制。
最後仍須強調,「設計權」是一種專有權,它保護那些因其美學吸引力而使所有者相對於競爭對手具有競爭優勢的設計。爲了獲得工業設計保護,中、小企業必須在其預計開展業務活動的所有國家提交設計註冊申請,因爲設計權與其他智財權一樣具有地域性。與專利一樣也有一定的保護期限。例如,馬來西亞提供自申請日起算25年的保護期限;越南、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提供自申請日起算15年的保護期限;印尼則提供自申請日起算10年的保護期限。
此外,產品設計的美學吸引力常常是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關鍵因素。因此,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制定及研擬業務策略方向一致的產品保護策略非常重要。
備註:
系列主題: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臺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臺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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