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按摩枕引發火災,鋰電池生產商緣何免責?
作者:□特約撰稿 戚劍
現實生活中,一些電子產品引發火災事故,大多是由作爲核心部件的鋰電池造成,那麼,消費者維權是直接向電子產品生產者發起,還是向鋰電池生產商發起呢?不久前,廣東省廣州互聯網法院對外公佈的一紙判決,爲這一疑惑給出了行動指南。
網購按摩枕發生火災,消費者起訴維權
廣州人鍾某與羅某系親屬關係。2021年9月27日,羅某在淘寶平臺“隆威旗艦店”花359元下單購買案涉商品“Romve羊駝按摩枕”(以下簡稱案涉按摩枕)並贈與鍾某。
2022年7月15日,鍾某居住的廣州市南沙區鳳凰大道某室(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發生火災,鍾某向消防部門報警請求處理。廣州市南沙區消防救援大隊(以下簡稱消防大隊)經調查認定:起火位置爲案涉房屋客廳;起火點爲客廳東側沙發;起火原因系沙發上的案涉按摩枕內置鋰電池熱失控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
7月28日,消防大隊委託鑑定機構對案涉鋰電池殘骸進行痕跡分析鑑定,鑑定意見載明:“樣品1-1(從殘骸中提取的1個樣品)爲電熱作用形成;鋰電池殘骸具有熱失控痕跡特徵。”
8月5日,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上述火災事故,過火面積約3平方米,燒燬燒損傢俱、家電等物品。”
案涉按摩枕的經銷商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提供的書證顯示,案涉按摩枕產品名稱爲“羊駝按摩器充電款”,型號爲S0190227,生產商爲東莞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玩具公司)。
事故發生後,鍾某及案涉房屋另一所有人龔某索賠未果,於同年10月27日以網絡公司和玩具公司爲被告,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案涉房屋修復費等各項損失27萬餘元。一審中,網絡公司電池供應商深圳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被追加爲被告。
一審法院從消防大隊調取的《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載明:“在距案涉房屋東牆約0.6米,距陽臺玻璃窗約2.8米處發現的三個鋰電池銅芯內部的銅箔紙呈炸出狀態。”經鑑定計算,案涉房屋因火災事故造成裝飾裝修受損的修復費用爲65066元;在實勘現場,各方當事人現場確認原告提供的因案涉火災受損的物品價值爲78717元。
網絡公司當庭確認按摩儀、充電器、電池均由其自行採購後送至包括玩具公司在內的4家以上玩具廠組裝的事實。玩具公司提供微信羣信息截圖(以下簡稱案涉截圖)以及貨物包裝照片顯示,除了其公司向網絡公司提供型號爲S0190227的“羊駝按摩器充電款”外,還有其他案外人向網絡公司提供該型號產品。電子公司亦提供書證,證明其供應給網絡公司的電池符合質量標準。
一審判令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系產品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起火原因的認定問題;因火災引發損失的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問題;涉案損失的認定問題。
關於起火原因的認定,《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沙發上的案涉按摩枕內置鋰電池熱失控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故一審法院採納《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起火原因。
關於因火災引發損失的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產品的生產者是指最終產品的生產者,不包括零部件的生產者,案涉按摩枕生產者應爲“羊駝按摩器充電款”的生產者,不包括零部件的生產者,故兩原告主張電子公司承擔責任缺少合理證據。
關於案涉按摩枕生產者認定問題,雖然網絡公司提供的書證標註的生產商爲玩具公司,但案涉截圖以及貨物包裝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同時向網絡公司提供相同型號產品的供貨商有多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按摩枕的生產者是玩具公司,故兩原告主張玩具公司承擔責任亦缺少依據。網絡公司作爲案涉按摩枕的銷售者,未能舉證證明案涉按摩枕合格,亦未舉證證明火災發生並非由該產品自身缺陷導致,故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涉案損失的認定,鑑於各方一致同意因火災受損物品價值以兩原告提供的物品原價作爲參考,故確認因火災造成的物品損失費總額爲78717元;因有鑑定報告確認,故對案涉房屋因火災造成裝飾裝修受損的修復費用65066元予以確認;原告房屋租金損失認定爲18754元。
2023年5月29日,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網絡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鍾某、龔某房屋修復費、物品損失費、房屋租賃費、司法鑑定費共計167537元;駁回鍾某、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鍾某、龔某及網絡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審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作爲案涉按摩枕上的鋰電池生產商電子公司應否擔責的問題。網絡公司上訴稱,事故責任應由《火災事故認定書》所指向的直接引發事故的鋰電池生產商即電子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在認定侵權因果關係時,引用《火災事故認定書》中“鋰電池熱失控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的內容,但在對“生產者”進行認定時,忽略直接導致事故責任的電池生產者,故請求改判電子公司承擔責任。
電子公司辯稱,一方面,本案爲產品責任糾紛,電子公司僅是網絡公司的電池供應商之一,並非案涉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不應當對最終的產品質量承擔責任;另一方面,網絡公司有多家電池供應商,其無證據證明案涉起火產品的電池系其公司供應,且其公司向網絡公司供應的電池均有合格的檢測報告,本案起火原因也無證據證明系因電池質量問題引發,故無需擔責。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爲,案涉火災事故是因網絡公司銷售的案涉按摩枕內置鋰電池熱失控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網絡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案涉按摩枕內置鋰電池熱失控是由於產品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按摩枕產品存在缺陷,並判令網絡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正確,電子公司因非產品生產者故無需擔責。
關於損失數額認定,鍾某、龔某要求賠償誤工費、律師費損失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各方在同意物品損失以鍾某、龔某提供的物品損失清單及購物票據原價作爲參考,網絡公司主張在認定該部分物品損失時應考慮物品折舊價值合理,二審法院予以認可,該部分物品損失應以各方確認的物品價格總額78717元爲參考進行折舊。因各方均未對受損物品損失折舊後的價值進行評估,各項物品的折舊年限等無法具體確定,可綜合考慮受損物品的參考價格、合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認定;考慮各方均無異議的房屋修復費、房屋租賃費、司法鑑定費因素,一審判決認定網絡公司應向鍾某、龔某賠償各項損失167537元尚屬合理,二審法院予以確認,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案件點評:
首先,關於零件生產者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從字面含義來理解,上述兩個法條中的“生產者”都是指“產品”的生產者,因此,本案一審法院認定產品的生產者是指最終產品的生產者,而不包括零部件的生產者是正確的,這也是爲什麼作爲鋰電池的生產商電子公司未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所在。值得一提的是,產品的配件生產者並非不受法律規制,當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配件生產者行使追償權。
其次,關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產品質量糾紛中,作爲原告的消費者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所受到的損害後果,以及損害與產品存在缺陷之間具有因果聯繫。在原告盡到上述舉證責任後,證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生產者和銷售者身上,即生產者和銷售者要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缺陷,或者損害事故非產品自身缺陷導致,否則就會被判決承擔侵權責任。
再次,關於消費者範圍的問題。實踐中,產品質量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是購買者本人,也可以是購買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二者均可向商家或銷售者進行索賠。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