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後爲慶媽祖誕辰安全考量 宮廟總幹事拆塌陷老屋遭判刑

臺南七 股一間宮廟總幹事,在去年花蓮大地震後,爲舉辦媽祖誕辰廟會,考量公共安全擅拆廟前塌陷老屋,被告毀損,遭判刑3月,圖爲老屋被拆前樣貌。(臺南地院提供/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市七股區某宮廟陳姓總幹事,在去年0403花蓮大地震後,見廟前一處老屋部分塌陷,而該廟爲舉行媽祖誕辰廟會活動,爲維護公共安全,未經屋主同意,自行僱工將該老屋及2座金爐拆毀,被屋主怒告毀損,遭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姓總幹事因認定廟前國有土地上的磚造平房年久失修,且經歷去年4月3日發生在花蓮,芮氏規模7.1的大地震後,該磚造平房已部分塌陷,而當地即將舉行媽祖誕辰廟會活動,爲維護公共安全,未經該磚造平房陳姓屋主同意,在同年4月底左右,自行僱工使用挖掘機,拆毀該磚造平房,並一併拆毀屋前2座金爐。

繼承該屋而人在外地的陳姓屋主得知後,控告陳姓總幹事毀損他人建築物。陳姓總幹事辯稱,因爲媽祖誕辰將近,爲舉辦廟會活動,見該磚造平房已出現塌陷問題,可能會產生公共安全風險,他僱工進行拆除,並非出自全然惡意。

當地鄰居黃姓婦人證稱,該磚造平房原本是豬舍,且約有50年無人居住,之前屋頂就有塌陷,經過近幾十年來的地震、颱風損害,塌陷慢慢變大,直到去年4月3日花蓮大地震後,該磚造平房就整個崩裂倒塌。

在該磚造平房塌陷前拍下該屋照片的黃姓男子證稱,從他小時候,該磚造平房就無人居住和使用,而陳姓總幹事所提出之拆除前照片,是他在廟會前10天左右,看到本案磚造平房有不一樣,拍照下來存證。

法官認定,根據2名證人所述,該磚造平房拆除前已嚴重塌落,雖有部分屋體,然其屋頂、牆垣、窗戶均已塌落大半,顯然無法遮風蔽雨,已不適人起居,檢方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嫌起訴,但該磚造平房遭拆毀時的狀態,已非屬刑法上所謂之建築物,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毀損罪論罪。

法官考量陳姓總幹事是出於該磚造平房塌落,可能會產生公共安全風險的動機與目的,因而進行拆除,認定他所爲並非出自全然惡意;再衡酌陳姓屋主自陳,該屋是距今40多年前所蓋,未辦理保存登記,且應該有30年沒有人住,實質上未立即影響屋主的居住權益,因雙方對賠償金額認定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調解,然陳姓總幹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毀損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